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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大家社区 社区 劳资关系实务 (分享)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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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预防] (分享)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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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微笑
    2011-12-23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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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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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8 15:15 |显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后由 梅雪争春 于 2010-11-30 11:16 编辑

           李某2008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08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

          为此,要求:
          1.与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
          2.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2008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
          3.某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4.某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2000元。

          某物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
          1.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公司从2008年4月开始已经与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
          2.李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
          3.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自己提出辞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问题。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1、双方劳动关系自2008年5月31日解除;

                               2、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及2008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李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1、本案涉及劳动者不辞而别、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问题,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在仲裁庭结案,但其中涉及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及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 条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为法律依据,其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3、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员工一走了之不履行任何手续,如果企业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与员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则存在像本案这种情况:员工在不辞而别一段时间后,以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为由主张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此段时间内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那么,劳动关系是否在员工不辞而别时解除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为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则要像本案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书为唯一证明标准呢?有观点认为,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外,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离职转单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解除,且还可以结合劳动者近期是否到公司工作,是否已在其它单位就业等方面来断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但妥善起见,建议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向员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避免法律风险。

          5、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呢?实务操作中,可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办发[1997]11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的规定,并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例如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合同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到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实务操作中,以EMS寄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如因员工拒签而退回时,应在不拆开快件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企业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则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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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雪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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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微笑
    1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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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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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会员

    发表于 2010-9-9 12:44 |显示全部帖子
    谢谢楼主分享!
    我司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员工招呼不打就直接走了,幸好的是没有发生劳资纠纷。
    不过看你楼主分享的文章后,心里知道该怎么处理类似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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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4-2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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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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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0 10:45 |显示全部帖子
    我们公司之前也有车间员工口头说要辞职,但是之前他已经旷工好几天,我们希望考虑后再处理,可他说有事必须下午的火车去外地就直接走了,一个月的工资也没结,现在人都不知道去哪了,这事现在已经不了了知了,公司有明确规定旷工多少天就可以直接开除了,老板也出通知开除了他,也在公司通告栏公示过了,不知道这会不会有争议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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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0 13:56 |显示全部帖子
    的确挺麻烦的 而且有时候某些员工是无赖行为 企业对此很难举证  毕竟又是EMS送达 又是公告的很麻烦 我认为员工也应该举证,例如自己出勤的证明,或企业要求其待岗的证明。劳动法对个人适当倾斜式可以的,但是被某些小人利用了就违背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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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0 17:43 |显示全部帖子
    口头辞职不能当做是正式的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属有效,案例中李某从08年4月1日起就没来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无故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做辞退处理,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的公司应当在李某3天没有来公司上班之时起就应该以EMS的方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李某因无故旷工三天,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做出即日起辞退李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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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1-7-31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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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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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2 18:28 |显示全部帖子
    谢谢,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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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2 18:37 |显示全部帖子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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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微笑
    2012-3-7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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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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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2 19:07 |显示全部帖子
    口头辞职不能当做是正式的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属有效,案例中李某从08年4月1日起就没来上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无故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做辞退处理,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的公司应当在李某3天没有来公司上班之时起就应该以EMS的方式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李某因无故旷工三天,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做出即日起辞退李某的决定。
    个人网站:南通开发区论坛
              www.ntkf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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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愤怒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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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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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2 19:35 |显示全部帖子
    通过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关系终结时,要及时作出处理,尤其如案例中不辞而别的情况,否则单位则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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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3 12:00 |显示全部帖子
    受教了,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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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3 16:53 |显示全部帖子
    学习中,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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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5 19:56 |显示全部帖子
    案例只是个别人员,大部分员工觉得在公司做了也没两天,不在乎那几天的工资才会选择自动离职。为了防止个别人员钻空子!还是要尽量规避类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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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8-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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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5 20:14 |显示全部帖子
    楼主的这个案例很具有学习意义啊!

    我想虽然真正申请仲裁的员工并不多,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把这个方面做足了来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Rank: 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8-25 11:3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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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5 20:14 |显示全部帖子
    楼主的这个案例很具有学习意义啊!

    我想虽然真正申请仲裁的员工并不多,但是企业还是应该把这个方面做足了来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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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9-16 14:01 |显示全部帖子
    我們是工廠,自離的普工很多,不知怎麼來實現個個發快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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