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展望:《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务派遣新的起点
2007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几经审议终获通过,新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新法的用意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当然,在限制的前提下也要规范发展,对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从这么几个方面对它进行了规范:
首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力派遣”写入章程,这标志着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得到了我国法律的认可,取得了合法地位。
再者,《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样就将一大批缺乏规模和技术实力的小机构、小代理档在门外,此举势必引起劳动派遣行业的重新洗牌,劳动派遣市场的那种机构泛滥的局面将一举消除,用人单位将能够更好地享受少数有规模有实力的专业劳动派遣服务商提高的劳动派遣服务。
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必须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要通过签订劳动协议,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各项义务。新法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这样,过去那种责权利的“灰色地带”将不复存在。
其四,新法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就是要确保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核心体现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福利、保障、发展机会、广义薪酬的概念,这也是世界各国对派遣的用工形式的一种普遍规范。
其五,《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派遣用工的岗位进行了限制,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派遣岗位一般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上”,这对目前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一个很要害的规则,目的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使劳务派遣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既满足用工单位临时的需要,又满足劳动者的需要,所以限制在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方面使用劳务派遣。
其六,新法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派遣组织是法定的用人主体,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当然还有一些规定,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就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有的只是一个中介机构。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规定,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从而为铲除“劳动转派遣”现象提供法律武器。在前不久举行的2007年新人力劳动论坛大连峰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主任在演讲中也旗帜鲜明提出了“派遣公司之间转派遣再派遣也是违法”的观点并且指出这符合立法本意立法精神。这对于那些众多资质不全、能力有限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将是个致命的打击。
总之,《劳动合同法》对整个劳动派遣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正本清源的限定与规制,势必引导劳动派遣行业朝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