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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经历的一个请假小案例,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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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看法:
1、陪护假应该是妻子将要生产时才能请的,有医院的预产证明,既然不确定什么时候妻子生产,那就不能请陪护假。
2、如果真是发生特殊的事情延迟生产,可以要求该员工提供医院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则认为其故意欺瞒,按旷工处理完全可以,如果有原因还是酌情考虑,最多可以按事假处理,毕竟生育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啊。
应该人性化一点的,每个公司都可以人性化一点的话,我相信员工流动率就不会日渐增长了,每次新招进来的员工都要熟悉新公司的一段时间,要是不适应又得走,真烦人,还有啊,每次沟通就感觉自己像80岁老太太一样。。。哎。。人未老心已老咯。。。
如是我司则会照给予假期,因为我司在这方面做得很人性化.
如果确是事实,建议人性化处理,按旷工处理没有错误,还是手下留情。
同 ,特殊情况还得特殊处理吗
引用:
原帖由 crazyduck 于 2007-8-3 20:28 发表
同意五楼的意见,反正孩子有出生证明的,看一下孩子的出生日期,如果该员工没有撒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以和该部门经理进行商量,因为做过父母的人都知道,孩子生不出来是很急的事情,而且又分居两地,他妻子是最需要他的时 ...
同意灵活处理,毕竟以人为本。
两地分居应该还有30天的探亲假啊,用这个假来抵嘛

回复 1# 的帖子

实际上这只是公司规定,对于劳动法中的规定是什么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最新劳动法规定男员工也有10天的产假,男方不休可由女方代休,所以请假和正常产假是不同的,上述案例员工无过错,过错在主管领导的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新劳动法对于,难产和多胎及晚育均有不同规定,该案例有很多细节情况没有说明,所以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引用:
原帖由 crazyduck 于 2007-8-3 20:28 发表
同意五楼的意见,反正孩子有出生证明的,看一下孩子的出生日期,如果该员工没有撒谎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以和该部门经理进行商量,因为做过父母的人都知道,孩子生不出来是很急的事情,而且又分居两地,他妻子是最需要他的时 ...
没有假了 就当事假塞. 毕竟妻子生孩子是大事啊
如果你们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哈 就不应该对人家作出旷工的处理了.
应该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我本人觉得有疑义?
首先公司请假制度要考虑到各地方政策不统一性.虽然高先生是在北京工作,但是他的户口可能在老家(山东),换而言之,首先确定山东的陪护假的天数是否和北京是一样的.如过不一样应该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政策给于陪护假处理.扣除相应的陪护假以后在在考虑他的年休假,最后才是事假.如果员工手册内明确规定事假超过几天后按照旷工开除处理,理当按照公司政策办理我觉得这样的处理才是合情合理的.
大家的意见呢?
实际产期比预产期延迟很正常,真是延迟了便应该人性化处理,否则作旷工处理一点不过份
如果一个公司过份强调人性化,那么还谈什么规章制度的执行。
但该员工毕竟每次延期都是有请假的,而不是不假不到的情况,所以按旷工处理不太妥当。
建议:要求提供小孩出生证明验证;如确如其所讲,建议按事假扣款;如有撒谎,当月绩效考核分肯定是要扣的,并且在续签合同的时候要对其诚信度着重审核。
肯定是矿工,如果公司小的话,可以考虑一下,
支持经理意见,公司的制度还是应该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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