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算你一个月发100次工资,但计税仍按每月工资总额计算扣税的;
2.一个有的劳动分若干的我名义计发工资的话,万一出现劳动争议时,取证与举证也会出现矛盾与不可行性;
3.但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增加不属于工资总额范畴的费用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
(1)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各类企业均可适用)
(2)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内部股票发行企业适用)
(3)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部分岗位适用)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部分岗位适用)
(5)甚至于独生子女补贴等。。。。
既然有避税,当然要合法的,不然的话,只能是给企业制造更多的风险,而不是在规避风险,
邓小平伯伯也只是提议大家合法避税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