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周律师工作室 于 2007-7-25 13:07 发表 
劳务派遣对企业的好处非常多。主要是社保方面不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风险、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女职工三期问题、医疗期问题等都不受劳动法的限制。
相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更为普遍。。 ...
其实我觉得劳务派遣只是回避了实操方面,防止直接用工操作不当引起的纠纷问题,我觉得改用劳务派遣的单位社保原因是很小的一个方面:工伤、医疗、三期、经济补偿金这些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用人单位在人力成本上都回避不了的。你回避了就是劳务派遣单位来承担了,肯定没有这么傻的派遣公司来当冤大头。
把工资项目分类调整好点,也就社保基数你可以少点。不过这个就算是企业直接用工你也可以这样操作的啊。
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倒可以钻下空子,同不同工真的是企业说了算的。
个人认为可以回避的是无固定期限,也有人员编制问题,其他问题(了解以外的)。现在司法解释还没出来,会不会规定派遣员工也适用于签定无固定期限的范围,还不清楚,应该是不大可能的,否则个人觉得那真是闭门造车了,企业根本适应不来的。
不过看了草案,规定除了临时辅助可替代三类岗位外,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将视同劳务公司直接用工,不属于派遣范畴,这倒真的是限制劳务派遣泛滥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如果通过了的话.....那劳务派遣公司要好好掂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