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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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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少华 于 2007-7-3 10:01 发表


好啊,好啊,说话算数哦,看你旧劳动合同法贴上来,不要劳动法或者合同法哦!!
才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呢!这位仁兄看来厉害的,旧的也有!

新《劳动合同法》八大亮点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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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in0130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5 17:36
1、整体上还是比较公平的,但不能否认存在保护企业利益的行为。
2、不能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
3、作为HR,熟悉相关劳动法规,我们不仅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合理规避风险,同时也要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合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另外执行上面总是有点问题,还需要老板能够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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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in0130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5 17:36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新劳动合同法有一个亮点是关于无期劳动合同的规定
周舟

是不是该换工作了?

劳动法看了,好多是公司不能实现的,也是好多公司不能实现的
各位的公司都怎么样?

不知说得对不对,但一定要说

感觉还是实施起来还是有些困难,不但HR们应用上有一定难度,让员工应用起来更有难度。
相对比起老的劳动合同法是对员工的权利更加重视了
摘要一部分来说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多少聘用员工懂得用这一条维权的?中国人有个习惯,凡事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何况如果要根据合同法来跟现在的私营企业较真,那真正拿到经济补偿是小,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及生活是大,有几个人愿意豁出去和企业来评理,所以在这一条上我觉得看似更有利于员工,但实际收效不会太大。

还有这次的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一个改变就是较容易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对员工有了更好的保障,但同样企业也有权终止该合同的权利,所以所谓的保障最终还是需公司与员工双方利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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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ain0130 金钱 +12 感谢参与 2007-7-25 17:39
1、比以前的要公平了,比如以前合同法没有规定必要项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企业就可以随  意支配员工,甚至可以调到他不适应的岗位以达到他自动离职的目的。
2、这个问题要看我们的执法部门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老合同法都规定是违法的,但是还是以各种名义没有得到执行,不过拒签书面合同可能得到有效改善。其他的都很难说了。
3、会计的有合理避税,HR合理规避风险。HR首先当然要深刻理解新劳动法规定了,再根据各地的劳动部门情况而定,有的地方劳动法执行好,有的地方劳动法形同虚设。当然做HR要讲良心,能执行劳动法就执行,老板不执行你就悠着点,不要太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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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6 19:49
新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显然,企业为了规避这方面的法律风险要想更多的办法。这样的办法,我个人认为有两方面,一是通过人才中介将劳动关系转变为经济关系,二是将人力运作转向资本运作。
而在我看来,如果向这两方面运作的话,这部法律得到的效果将是适得其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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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6 19:50
听了个合同法的培训,但自我感觉去劳动都是给全面的进行了一个保护,但对于企业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看了新的劳动发,感觉很欣慰,对于劳动者有了更多的支撑.关于试用期的限定可以让很多不正规的企业无法剥削劳动者.
未经一番寒彻骨,焉得梅花扑鼻香!
今天我想到一个问题:如果说没有签合同的话,视为终身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临时解约呢?他应该怎么赔偿给公司的钱呢?
新劳动合同法我觉得还是比较合理的,而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订立了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比较重要的规定,也是我们现在确立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制定的必要性到底在哪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不清楚。只有口头的协议,双方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候,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这次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作为所有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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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6 19:50
1、这部法应该说是将这些年来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深刻分析后,弥补劳动法中未触及或不全面的地方,整体来说是体现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作为一名劳劝者来说,我认为非常公平,毕竟个体对公司而言,仍是弱者.
2、针对部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合同法中作了明文规定,有助于用人单位和我们这些HR从业者更规范地用工。
3、对工会、职代会的一些权利,作了明确表述,但在大部分企业,工会是服从行政的,工会主席多由行政副职兼任,象我,既是HR,又搞工会,一会黑脸,一会红脸。
4、对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提出了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年龄稍大的打工者的权利。
5、作为HR,新合同法出台后,如何钻一些政策的空子还没想好,好在我公司相当守纪守法,五险一金按时交,工资按时发。
6、还有作为HR,还是应最大限度地为广大打工者争取权益,在不掉饭碗的情况下哈,现在有点流行会计要会偷税漏税,HR要会省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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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6 19:51
请问各位HR的同仁,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针对新公司法进行修改或制定?
做HR很难,既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又要维护员工的利益,怎么才能端好这一碗水呢??
请大家讨论一下,静候各位的高见!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上面的帖子,不是公司法,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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