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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中国人力资源网(www.hr.com.cn)旗下新近推出的面向大学生群体的网络平台
针对普通劳动都来说:
说实在的劳动法在执行了这么多年以来,还是有众多的人不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次新劳动法的发布无疑是给大多数的劳苦大众再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很多公司都在非法用工。
针对企业来说:
许多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负担,但这样一来许多规章制度,及用工流程都要谨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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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5
劳动法对与HR是矛也是盾,要认真阅读,使企业按劳动法上面的规范来操作,不单单使对自己的岗位负责,更是对企业,对企业员工负责.大家快来学习啊!!!
aoxueyidao
应该是这个法律基本是公平的,毕竟在当前劳动者处于弱势状态下,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
转:
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

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三、劳动合同分三种,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12、13、14、15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8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9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
(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用人单位在进行生产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42条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
1、除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新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等情况,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注意根据新法97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补偿金计算所需的工作年限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受影响。

六、关于集体合同的操作
新法第51,54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设立“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大幅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新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新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新法第87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起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九、新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的其他四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新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社保转移的,应负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未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新法突出职业危害防护。
1、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新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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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5
法律都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的哦

《劳动合同法》之重点内容提示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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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6
新合同法对企业来说有利用捉进企业用工规范,对员工来说喜悦,对HR管理者来说头疼,
好好学习一下新法!
劳动法向来是偏向与劳动者一方的,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确实为企业了更多的约束。
特别是在试用期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前都是没有这个惯例的,都是等到转正后才给与签合同,看来以后的工作要改了。
还有一点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务或扣押身份证等。。。。。”是不是以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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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6
先看看在发表言论!
变化不大,总的来说更偏向企业方,特别是对于工作满十年以上人员,所得的补偿太少。
对于少于3年的合同试用期减少了,只有2个月。
新的合同法,更增加了各位HR的责任心。也许会提升HR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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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6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个人之见:
新法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适用范围,有效制约了一些不规范用人的小企业,对于我们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无疑是很有利的。不能单一从利益上看新法是不是公平的。表面上看,好象新法更偏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实际上从人力资本考虑(劳动者是企业最大的资本),只要劳动者的利益有保证了,企业才能更好的,稳定的,持续的发展。我们做HR的工作成果本身在于让员工和企业满意,要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奉献精神,最基本的是企业有值得员工去奉献的条件。单方面追求企业效益,而伤害员工的利益,势必造成人才流失,引起企业动荡。所以我认为新法在侧面上也保证了企业的利益。
如果这部法律执行彻底,政府督察能做到百密无一疏的话,能解决这些难题。不过好象比较难,还有一个时间的问题,毕竟现在的中国还没有完全达到法制化。
第三个问题是对HR的考验了,为企业节约成本,有效配置人力资源是我们的工作任务,首先是要熟练掌握各项劳动法规,随时接受信息。不断提高个人的沟通能力,成为企业和员工之间交流的桥梁。配合企业各个部门实现公司劳动纪律与工作规范的有力执行,坚持原则,但不失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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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5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 2007-7-12 20:26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答: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没有失去公平,这只是一个暂时博弈的结果。相比《劳动法》来看,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但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答:如果想破解这些难题,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执行,劳动部门是否监察到位,而不单纯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如果《劳动法》能够执行到位,这些问题都能够解决的。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答:依法办事,及时处理,多学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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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7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作为HR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为新劳动法的出台感到欣慰,新劳动法与原劳动法相比又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对企业更严格的要求,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作为HR工作人员应该公正、客观的看待新法和评价新法。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作为法律其公平是不言而喻的,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法律的保障也一定要同步发展,否则企业与劳动者关系的失衡,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细化的新法明确了企业应该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是每个国家和企业应该做到的,企业的利益必然在合法的用工条件下被创造出来,承担社会责任也是衡量企业的标准,原每个企业的管理者都应该理性的接受新法。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新法已经详细规定违规所带来的后果,当然,新法的宣传和实施还需要时间,同时,法律的执行是需要有强有力的监督部门,作为HR工作人员,我们有责任保护员工,维护新法。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作为HR工作人员合理的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是应该的,合理规避不是让HR工作人员去违法,而是打政策和法律的擦边球。把风险帮助企业降低是我们责任,但一定要让企业明白存在风险是由企业来承担。新法要求HR人员的工作要求更高,一定要细致,不过这是职业人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新法对HR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让我们充分支持和学习好新法,吃透新法,让新法成为我们工作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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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2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 2007-7-12 20:27
引用:
原帖由 purple_jally 于 2007-7-3 11:06 发表
有点小问题不太明白,为什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之前不是一年合同可以一年试用的???
这个规定一直都有的,过去是说三年以下的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三个月,现在改成二个月而已,我觉得挺好。
中国的法律是健全的,可又有多少人执行呢,又有谁来监督?不签定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估计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大城市中可能在劳动综合执法上比较严格,小城市就不会有这么高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山西的黑砖窑有哪个签定劳动合同了,谁支付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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