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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比以前的劳动法更多的考虑了作为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如果就业市场仍旧是买方市场的话,职能部门执行力依旧会打折扣,而企业主仍旧会钻法律的空子。我们是非常正规的国有公司,即便这样,原来的劳动法在我们公司实施过程中,都会遭受一些阻力,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来,对我们的考验可是更大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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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2 感谢您的回复! 2007-7-5 20:58

别把自己当成员工的敌人

从本质上说,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是个逻辑问题。
表面上是法制实质上是人治。导致的结果就是执行力大打折扣,因此无论法律条款编写的多么漂亮,没有坚决的贯彻执行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到头来仍就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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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回复! 2007-7-5 20:59
我花了半个小时把新的劳动合同法看了两遍,感觉企业比较难做!对于不签订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我宁愿让职工选择:1、签订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走人!让职工自己写东西是没有用的,劳动监察是不会认为这个有效的
具体怎么做还在继续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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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2
最近其实也比较头痛,因为劳动法从考虑保护弱势群体出发,保护劳动者,可是我见过那种顽固不化的职工,就是读熟了劳动合同法之后,专门来找企业麻烦的,然后在企业里面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动不动就去劳动监察举报一下,让我们忙得团团转,晕死了!!遇到这种人,劳动法还保护,我们也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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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2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劳动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辞职,企业留人的压力、用人的风险更大了,HR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呢?

我们在实践的做法中往往会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三人(可以是工会代表或者当地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照其拒绝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收到扩大的保护。而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我们认为可能只能从公司文化和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人情(^_^)管理的模式来留人了,这一块不是我的专业,可能无法具体答复。而对于其他的风险,则需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来规范。

由于劳动合同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会更偏向于劳动者。但从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因此,该法的出台更进一步要求企业更加需要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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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3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1、在目前的社会里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而且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是高调强调并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用人单位必须在此前提下,更规范用工,但本期新法中有一点我觉得不明的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个劳动关系是如何鉴定的或认定的,没有明确提出,有人说只要有工资就算,那么兼职也算?或者有人在原单位打病假,在新单位上班,也没合同或保险,那么这个劳动关系是否算呢?这是我的困惑,也请大家讨论讨论吧
2、劳动合同短期化,一般大型企业或制造业其实都愿意与员工签署长期的,但有些小公司就算公司要与他签长期的,员工还不同意呢,因为他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他适合短期,还有譬如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他们一般都不愿意签长期。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的长短期可以规定,但劳动关系其实并不能保证,人家要跳,你能不让他走?
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
滥用试用期,第8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也是规范了用工,我举双手赞成。
随意设立违约金,这一点在旧的法律中没有明确指出,但在操作中,一般HR都很清楚什么样的违约金才是有效的。在这次新法中明确提出,也细化了很多,更方便我们的操作。
3、如何规避,如果仅仅是找法律的漏洞那么只是从补救的方面。我认为应该从源头做起,做好每一步工作,我们不仅是HR工作者,更是一名劳动者,只有从根本上做好,才是真正的规避了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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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5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 2007-7-12 20:23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法律保障倾向哪方,这是个一直争论的话题,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个人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个人认为律法制定的再完美,没有强悍的执行力度,完美亦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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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3
先看看,再发表意见.

回复 #82 36069500 的帖子

本人也有与你的疑惑?我身边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某与一家大型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规定不可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同时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该合同没有规定的上班时间只要求其人每天只要花一个小时处理问题就可以了,请教的问题是签订的这两份合同是否违法呢?谢谢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对于企业来说,加大了企业的责任,对员工来说,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政府的职能呢,政府不加大力度去核查,又有多少企业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呢?我对新的劳动合同的一点看法:
1、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钱物,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等。这一条款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前看到人家说可以用借款的形式向员工收取钱物,按照此劳动合同法的说法,就是不能以此种形式来操作了。
2、竞业禁止条款,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反,我们江苏到有此详细的规定,
3、不签合同支付两倍工资。我想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用工。我很赞成。
4、签2次固定合同后,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的风险。
5、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未规定末位淘汰制,我觉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这一制度,且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我认为需要更加明确和规范。

此法还是很不错的,既保障的企业 的一些利益,又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相对而言,是比较好的,就看政府 的执行和检察力度了。现在的劳动监察部门我看都是吃干饭的。

HR们,你不要忘了你们也是员工,你们不是在为老板打工,而是在为企业打工。在为社会打工。

我作为HR,我绝对支持,使员工的 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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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5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 2007-7-12 20:24
新的劳动法出台,对于一直作为弱势群体存在的劳动者是一个福音。而对企业而言,从短期看打击不小;但从长远看也是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一法规的出台将加速人才的流动,特别是对于违约金、服务年限及竞业限制的规定,会使得公司对高层人才的管理难度大大加大。新劳动法对hr从业者也是一项新的考验,这需要我们继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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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4

还是写的模糊不清

这个新的劳动法还是操作性不强:
如: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报酬不明确定的定义? 如果此岗位只有你一人,何来同工同酬?)
如: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现在企业都是签一年以单位,那一年是属于第二种情况还是第一种?)
只能给企业\劳动者\HR带来更多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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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4
新劳动合同法更加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这是件好事情,毕竟我们大多少人都是劳动者哈!
至于对于企业而言是有点吃亏,但是这样更加规范,不会有那么多的企业砖空子了!
但是对HR来说也是个挑战哈!

回复 #66 dream28 的帖子

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人对此的理解是:
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之前的应该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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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7-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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