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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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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大大加强了,员工的福利待遇在法律上有了更大的保障。但是实施中还会有很多问题。记得有一期“南方周末”给了很详细的论述。
水太深不好说,呵呵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怎样解决根本问题

这只是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未遵照法律律法规办事的企业绝不占小数。有些东西,不是那么光明的。
1、我认为显失公平,中国这么大一国家,地区差距这么大,用一把尺子来量,肯定是不合理的。
2、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却很少提及。
没有顾及到行业之间、企事业之间规模的大小,太不现实。
新劳动法中对试用期的限制不知是否必须按照执行?2个月的试用期对于某些行业是否短了些呢?
我觉得这部法相当不错,对员工有利

平衡的掌握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方面褒贬不一,所以国家又颁布了实施办法。但是劳动合同法更大程度上是保障了员工的利益,而实施办法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是更倾向于企业,所以,平衡点的掌握一直就是在国家手里。但就我们的工作而言却是简单了很多,因为对与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有争议的问题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为具体的对策。
如果把合同期限定为三年半,试用期为6个月,这是不是有点占员工便宜的作为?
关于返聘离退休人员可以有什么依据?劳动合同法上没有明确。
主要还是当地政府怎么看这件事情
用坚强掩饰留下的眼泪

好的

如果地方劳动部门不作为,袒护、包庇企业违反此法的行为,劳动者又将怎么办?有没有可能建立更直接的监管部门来进一步确保此法的实施?比如我公司老总的妻子在市劳动保障局上班,公司劳动合同由区转存档市局,合同中多项违反劳动合同,特别明显的是劳动者交500至1500违约金不等,且合同两份全部由公司保管,诸如此类。劳动保障局的这种行为又如何来真正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呢?劳动合同法,还是官压民的法?
无语梦飞花,空落尽悲怀。
引用:
原帖由 purple_jally 于 2007-7-3 11:06 发表
有点小问题不太明白,为什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之前不是一年合同可以一年试用的???
这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然对企业也是一种约束,是双方能尽快的确定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即使是劳动合同终止了也要支付员工补偿金,这点,站在企业立场来讲有点不太合理吧。所谓双向选择对于企业而言岂不成了有代价的选择了?
劳动合同法对被雇佣者越来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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