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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析(法理解读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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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CXB_19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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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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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一部资料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河蟹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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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HR薪酬水平调查开始,你参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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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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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企业是.做了一份专业的工时表给上面检查用的.工作时间.
但私人还是没有国家休息假期的.不是按工资,
试用期了四个月,然后加班也是"你"打卡的,
反正必须到点打卡,不到点打卡,过了半小时就打不出,你加班就成旷工!或者早退!
劳动法出来,企业更加想歪了头,然后我感觉更难受.
于是,不干了.这就是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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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活动]伯乐相马第二期,博客社区原创大赛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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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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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社区━版主招募!
现在有很多企业是你说的这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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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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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部法律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其次是企业的利益,所以,对企业来说,这部法制定目的就是不平等的。
2、这部法律的出台,在仲裁或执法机关执行力较强市里会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但是,对于一些执行力不足的地方,这部法律也就当做摆设品,摆在那里,一些员工还是我行我素,企业也是按照老套路治理企业,除非出现大的过失才能利用它。
3、作为HR,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后,一定要把遗留的问题解决了,等到员工知道的时候就晚了,那样可能就已经到仲裁了,我们公司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劳动法实施以前,员工的保险都是以很低的基数上的,劳动法颁布后,有部分员工的基数已经改过来了,但是其间出现了几个员工和公司闹别扭,最后闹到仲裁,公司唯一败诉的就是保险,要把员工的保险给补回来,按照正常基数给上,所以,有这种情况的企业,赶紧把基数按正常情况上,一旦出现问题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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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相马第二期《招聘,最近比较烦--有感于2008年的“金九银十”》
sam_sl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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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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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重在执行!
如果不能执行的法律,不论如何完善,目的多么高尚,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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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相马第二期《HR管理专业化程度可成为衡量企业正规化程度的标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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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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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研究新发,有很多地方理解起来还是很模糊,请各位达人,发表自己的见解
认真工作,开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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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相马第二期《如何管理知识型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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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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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行一段时间,我公司严格按照法来做的。从我的角度来看,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企业的权益能够保护的,我没有看到,其实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是弱视群体。严格按法,公司损失的很多,比如:劳动者随时要求辞职,公司还需要付补偿金等,给企业加重了负担。很多底子薄的企业要么不按法执行,要么自己倒掉,使很多劳动者失去工作。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国人自有法,国家那么大,想管肯定管不了那么多的。
一颗心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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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乐相马第二期《制度是干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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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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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监督实施 很多地方 为了招商引资 政府部门完全偏袒于企业 根本不会去监督实施劳动合同法 这些问题为什么没有所谓的专家学者提出异议啊 没有所谓的学者写一些论文来揭发呢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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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官,你被简历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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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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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重点是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广大员工的利益,试想一个企业如果最基本的员工的利益都保障不了,谈何社会责任?所以我认为这是公平的,企业也从中受益。作为HR从业人员,须在保障员工的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规避风险,减少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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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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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法律越来越健全,但它的实施却并不是很理想。在些大的城市大的企业,会比较顺手,而另外的地方却不是那么容易。当然,在时间的推进下,这些会一步一步和实施开来。但是此期间,对很多的人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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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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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主要看执行力度
说真的,条款写的多么严重,在某些地方其实没有多少威慑力的,就我们公司来说,车间的所有员工,满一年的才给签合同,而且还是签的外派合同(我们的确有跟人力资源公司合作,单还是有很大部分员工是自己找过来或者介绍的),公司这样做就可以减少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了。而对于办公人员和管理人员,会有签正式合同,但是也都没有去劳动局备案的,保险也是爱交不交,像我入职三个月了,还没给办保险。哎!法律写的多好,可是执行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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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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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迫使用人单位在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方面要下点功夫,考虑的东西要更全面细致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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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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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提出不同点出来,大家好好讨论一下,才好!
MSN:qm102644@hotmail.com 欢迎各届人事工作者加我,共同探讨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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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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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部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的
2.可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佣工制度
3.我个人认为在私营企业还是不好操作,存在很大的难度,大部分劳动者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企业老板也不愿意把这样的法律制度培训给劳动者的;但当劳动者真的懂法律的话,企业还是无漏洞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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