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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自己的观点:

其实新劳动合同法刚出台时各个公司都已经在积极的构思应对之策,作为劳动者,似乎看到了一些光明。不过我个人认为,在我们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凡事都是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法律法规从出台,到大家普遍认识,再到有力执行,这些都是需要时间的,那么在这样一段近乎漫长的时间内,定会发生旧的观念与新的规则之间的磨合,作为用人单位,需要逐渐的改变政策,而对于劳动者,也不要期望一步到位。
作为HR 人,我们应该熟读新的劳动合同法。我有幸参加了我们当地的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受益匪浅!
学习中、、、、、、、、
新劳动法的出台本意是好的,但是由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新劳动法的出台不一定能在很大意义上解决中国劳资双方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目前的实际问题,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法律的完善更多的是依托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我们HR能做的就是在遵守当前的法律的前提下处理好劳方和资方的利益,不能仅考虑公司利益,毕竟我们也是劳动者。但我们的力量是微薄的,我们需要等待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大环境,这样,HR的日子会好过得多.

研究中

我们现在都还在学习中,劳动法总体还是需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动态过程中的一种折中或是说需求一种平衡吧。加大了象类似于我们制造业的用工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所以现在很忙
新劳动合同法,现有多少公司会执行呢,劳动部门会监督到位吗?
现在很多公司,新员工(普工)入职时都会签定《劳动合同》但是那合同不拿到劳动局去审批,签完后就锁在柜子里。
法律出来了,又有多少企业照着去做

新的法律

新的法律还是弥补不了对员工的不足,只是稍微有点小的效果而已
根据实施以来的表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董教授的预言实现了。
在中国,法律永远是废纸。
最好出台一些实施细则之类的文件。

不错

但合同里面的一些条款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个人认为,比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解除劳动合同,那签了好象也等于没签,所以我觉得至少这一条应该有更有利的说明来支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其他的,对劳动者确实明确了不少权利.但应该更加的具体化,这样更通俗易懂.新手浅谈,不对之处,请高手们多指导.
将所在单位合同执行及一些规避情况跟各位分享一下:
试用期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但是还是要转正后才能购买社保。并针对该法重新修订了管理制度,删除了管理制度中有违背劳动法的地方,同时,也加重了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处罚,把很多不能写为除名的行为全部归到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中进行有效规避。
例如:把绩效考核一年中两次不能达到公司期望的进行解除劳动关系。
现已实行了几个月,效果还不错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事业单位HR怎么办?

我目前就职于一家国家事业单位,从事的就是HR工作,新版的《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中占事业编制的人员并不适用,因此单位里的人不得不分成“编制人员”和“合同人员”两类,我感觉前者还不如后者拿得多~~
如果一个企业不倒闭,那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只要不犯重大错误,除了他个人主动之外,他的劳动合同就不会也不能被终止。
  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即能让他在年老时享受应有福利,这样后半生也有保障了。
  
  如果这个假设成立了,我们的社会会变得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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