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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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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

对于违约金方面.好像有些错误

taojiao

我觉得还是满好的,只是作为我们来说就麻烦了。都是为了大众
说实话,我对于新的劳动法木有花太多的时间去研究,根本的问题是劳动法在大型集团或外资、合资企业哈是应用的,象一些中小型民营、私营企业,有多少会去遵守呢?
新的劳动法肯定是比以前的有所改善,但终究是人治,执行力度哈是某几个人点头才可以的,做HR也是有难度的。。。。

新旧劳动法的比较

研读了新版劳动合同法后,认为有一下一些条款值得大家注意:

1、强调劳动关系的建立是“自用工之日起”(第七条),比旧法明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在出现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时候,职工名册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2、明确提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3、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4、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新增了“社会保险”(第十七条第七款);
5、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要求(第十九条);
6、第二十一条“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值得研究;
7、第三十一条强调了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8、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9、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
11、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2、第五十条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13、第八十二条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4、第九十七条强调订立书面合同实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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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参与! 2007-8-17 20:41

有时企业也很无奈!

如果在规范劳动法的同时也可以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的诚信和责任那就完美了,有的时候企业之所以要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除了老板真的是黑心之外,多半是被部分不诚信的外来务工人员逼出来的.
有些事情真的是要看两方面的因素的!
我的一点理解,供参考,
   

1、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纳入法律,同时规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2、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地点、报酬等),劳动者应如实告知企业有权了解的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
   3、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加了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合同,续定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提出的;
   4、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维持了原劳动法规定;
   5、劳动者试用期工资进行了约定,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工资的80%;
   6、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可以约定违约金,对于服务期的违约金将成为历史;
   7、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8、支付经济补偿方面,增加了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高于所在城市上年月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标准支付。同时,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但员工提出不续签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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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5 感谢您的回复! 2007-8-17 20:42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打工族来说真是好消息,但对于做HR和老板来说,挑战真的很大,新劳动法很偏向劳方,对于资方就更加严格了。所为的企业自主权就更没用了。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对于HR工作都来说真是一项大大的考验,
可以分享一些可以合理规避的地方吗

不同的观点

劳动合同法在世界各国有单行法也有合行法,即与劳动法同时存在使用,并没独立使用.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国来讲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来讲确实在维权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很多业内朋友都在为合同法的出台而发愁,因为它对HR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我们都有一种惯性思维,都在考虑如何去规避,而没有考虑如何灌输给老总,如何使劳动关系更合谐,劳动关系矛盾化会增加员工的不满,也会给公司生产带来很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造成很多企业的劳动法履行的不全面,甚至是有些规避.政府以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为条件吸引大量的投资,从而对一些违法的现象视而不见.所以造成了今天的HR们的规避论调.本人更主张HR应该作为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调解员和润滑剂,应该如何从双方利润最大化去履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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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回复! 2007-8-17 20:43
1、这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企业也有部分有利的,但不是很多。2、这部法律基本上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难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反而会让企业在某些方面会设立门槛让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比如签订10年合同会转签无固定的,以后将会有好多企业会在10年设立门槛,有好多劳动者在工作9年的时候将会面临失业。
3、企业会有方法规避风险,方法很多,这以后大家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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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回复! 2007-8-17 20:43
保障了个人的权利,作为员工,很欣慰终于可以把一些情理之内的东西写入规范。作为企业的HR,感觉更加的艰辛,因为现在不规范的企业太多了,会有很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

我来说两句

新的劳动法出台,给了员工一个保障,但是这个“保障”是否真的有用?1.现在找工作很困难,员工为了工作会放弃自己的权利2。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没有做到位,也会影响员工该有的保障。所以新劳动发的出台会是一个空架子还是真的让企业和员工都得到利益,还需时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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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6 感谢您的参与! 2007-8-17 20:43
现在如果单位提出解约,都要承担经济补偿了,这下成本挺高的,而且对裁员限制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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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HR管理者的角度,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以下不足:
1.本法从某种角度看是劳动法的补充,看似规范,但仍需细则或司法解释才能有效操作。
2、本法在某些方面与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存在矛盾之处。
3、本法由于过多地考虑了对劳动者的维权,会使劳资双方的矛盾增加,不利和谐,特别是在政府的职能没有实质的转变。
4、本人认为劳动方面立法,应侧重于执法,对于目前社会现实来讲,执法应重于立法,否则,对守法企业就会产生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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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 2007-8-1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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