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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中国人力资源网(www.hr.com.cn)旗下新近推出的面向大学生群体的网络平台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no,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国家在寻求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平衡点,聪明的管理者都会这么做,呵呵..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很难说啊,看看媒体频频曝光的公务员的丑恶行径,做这帮老爷真正干点活可是不容易啊,不过至少有法可依了。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安分守法,作为hr人员,我始终争取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当然得让老板认同你并且找到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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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45
1、整体体现公平的,因为劳动者是大多数人,资本者是少数人,所以国家在寻找一个叫做平衡的理论。
2、我觉得无法破解第二条中所列内容。因为我国人口多、我国的法律空子更多的。
3、新法出台,看似对企业增加了风险,实质还要看政府如何执行以及执行的力度,比如好多地方政府不作为,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到底有多大本事呢?
4、对HR工作者当然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吃透那些观点是需要查找很多资料的。
再补充几点:新劳动法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到底在哪方面有了改变和限制,能否真正的帮助劳动者起到保护的作用,还有看执行部门的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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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45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合同,每月按双倍工资发放工资,增加了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东西,规范了企业的用工标准。我们这里很多企业都不愿和工人签合同,工人也没有那种意识,希望新的法规执行后,能改变这种现象,真正的给工人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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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45
呷一口观音幽香,听一曲南音故事,看一段木偶传奇。   
中国魅力城市、海峡西岸历史文化名城--福建·泉州

试用期的问题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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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空白呀,如果合同刚好是一年、三年试用期如何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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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45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使企业用工更加的规范化,特别是劳务派遗这一块,规定了派遗公司必须跟员工签订二年以上的合同,对员工来说有了更好的保障。但是还是有一些单位存在着很多不合法的作为,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对于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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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49
新的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优于原来<劳动法>,只要不是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以及被开除,其它因公司方面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和解除,劳动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以前的<劳动法>,合同终止,公司提出不续约,劳动者不论在该企业做多久,都拿不到赔偿金咧,感觉比较没保障.
在试用期方面,也对劳动者比较有保障.不止缩短了试用期,而且新劳动法中要求同一单位不能同时设定两次试用期,这对转岗及调动的员工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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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8 感谢参与 2007-8-2 14:49
这个劳动合同法比以前的完善了很多,正在研究中

我的心得

我是比较早知道的.我认为新法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有了很大进步,对企业利益看不出来,到底是袒护了弱势群体.但关键看执行和劳动者以及企业主本身的法律意识了.
对人力资源而言,如果能规范操作则没什么,如果企业主想投机取巧,HR头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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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49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出纳这些不都是有要求的吗?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1、对比原稿以及第一、二、三审稿,现在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显得要公平得多了,但在保障企业的利益上,比原来的《劳动法》没有很大的差异,有些条款甚至明显倾向员工,但谁叫你是强势群体呢。
2、其实这取决于法规的执行力度和监察的力度。原来公布《劳动法》也有很多的规定,中国有那么多企业不遵守,不也一点事都没有?最终的结果是遵守的企业被检查监控得最多最厉害,不遵守的企业连过问都没人问一声。如果还是这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就失去了意义。
3、正在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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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50

疑问!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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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后再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不是等于员工以前累积的工龄都不算了?还是另有别的解释?分段计算?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这个只是为了达到一个和谐的水平吧.显失公平其实也不至于. OFCOURSE,企业给了那么大的压力,特别是外商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有些问题可以在法律上得以有依据了,可以这么说.当然实际运做就是另一回事情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正在考虑,毕竟还是有些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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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6 感谢参与 2007-8-2 14:51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1、作业法律来说,本身是公平的。
2、这部法律不可能全部解决所以这些问题。
3、这个问题需要深层次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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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5 感谢参与 2007-8-2 14:51
春暖花开

对新法中关于试用期条款的关注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一些条款,我初步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的:
1、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从法律上禁止了单位不明确试用期期限的做法,使双方明晰了时间上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经历过的多次仲裁经验,有合同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对于单位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是很有利的。
    比如在制度中订立的关于员工辞职通知期与违约金的条款,如果员工没有给予企业30天离职通知期,在企业没有同意离职的情况下恶意离开,员工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相应时间的薪金。如果员工在刚刚转正后就离职,而你又没有及时签劳动合同,那么他会称在试用期离职,不负任何责任。另外,这样的条款如果不订立在合同中,仲裁很可能按照无效条款处理你的规定,因为仲裁认为你的制度是强制性的,明显有失公平,在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本条制度认定无效。但如果是写在合同中,则视为双方意思一致,这个违约金的约定就成立了。
2、不得订立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这条也是针对企业恶意延长试用期的。
3、合同期限分为了四种:3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不满三个月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中,单位想要解除,仅能使用三十九条,及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且必须说明解除原因,还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这些条款恐怕是HR同志最头痛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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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8 感谢参与 2007-8-2 14:51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个人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值得称赞的,它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利益,加大了对企业违规的惩罚措施。虽然此法规对很多HR工作者带来很多工作难题,但您应该这样考虑,劳动者基本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企业则很多是外国企业,维护自己国家公民的利益是所有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做的!个人认为从大的方向上讲,无论你是否为HR人员,都要积极维护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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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5 感谢参与 2007-8-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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