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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劳动合同法探讨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10 18:04 解除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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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新法到是给劳动者很多保障,对于老板不按新法办理的时候,员工又怕丢了饭碗,不举报
执行部门如何处理呢,还是老问题,国家如何监督呢?

回复 #1 少华 的帖子

对于上述问题,针对劳动者坚决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虽然让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员书面证明放弃所给的权力,但仍然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如何有效的防范上述问题,仍需要各位同仁不懈的努力,找出更好的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工作地点条款的增加,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员工工作地点以迫使员工离职的行为,本条相对于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细微变化也能体现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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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华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7-26 19:57
雪无影,情亦无影
雪无踪,情亦无踪
冬来,雪倾城
爱来,情倾城
冬去,雪化水
爱过,情化泪
其实国家出台的政策相对来说还是公平的,但是执行的结果是什么样子,嗨,不说了,看效果吧。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既然禁止劳动者提供担保,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担保?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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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32
雪无影,情亦无影
雪无踪,情亦无踪
冬来,雪倾城
爱来,情倾城
冬去,雪化水
爱过,情化泪

关键就是执行力

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主要看国家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不然企业换个说法还是照样执行,法律形同虚设
引用:
原帖由 少华 于 2007-7-3 10:01 发表


好啊,好啊,说话算数哦,看你旧劳动合同法贴上来,不要劳动法或者合同法哦!!
你坏 的有一定水平!
息交绝友堑山溪。世与我相违。驾言复出何求者,旷千载、今欲从谁。
亲戚笑谈,琴书觞咏,莫遣俗人知。

欢迎这样的探讨

1、中国各地区生产力差异太大,这次法律制定过程的争论不断就说明了地区发展和观念差异的明显存在,事实上这部法律本质上只对欠发达地区有效,因为更新的条款仅仅是最基本框架。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多数打擦边球,细节约束条款并未体现。所以企业依然是强势体。中国劳动力市场不平衡,城乡差异、地区差异是根本原因。另外行业工会的独立和民间化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是国家更需要和谐和稳定。难!
2、不能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只要劳动力市场充裕,企业永远走低成本战率。试用期的限定还不如提高最低工资有效。试用期内公司有绝对权利让你走人。HR的同行们都已经知道怎样的操作了。
3、hr经理人应该有职业道德,事实上很多企业的违规用工和少缴、漏缴金都是hr经理人为生存而献计献策的结果。HR经理人应该更多地把正确的理念灌输给老板。合法是最基本的原则。
4、另外想说的是这次法律中规定的竞业竞争的限制条款,根本不起作用。亲属签合同不受限制。就像证券法规定内部人员不炒股一样无奈、我周围很多高端人员就是这样操作的。唉。
上周日听了这么一次课我认为:
1.您认为这部法律是否有失公平?是否也在保障企业的利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明显有不公平的现象,虽说比商部劳动合同法细化了许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对于企业保障这个问题来说可以说是对企业的保障进一步的削弱
2.您认为这部法律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吗?
不可能破解的了劳动短期化的问题
3.做为HR从业人员,我们该如何应对和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根据企业现状结合目前的法律要求和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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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35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本人认为不存在什么有失公平的问题,因为劳动者本来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就是弱者,也就是说是以一个人的力量要对抗一个团队、一个组织,证据的收集整理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在法律上再不倾向于劳动者,将会有悖于劳动法的基本精神的。
这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上能破解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难题,如果你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上述的许多难题在新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都有罚则,说明具有一定的操作性。
本人做为HR从业人员,学好此法才能为企业合理规避风险做好基础工作。法律的严格是能更加催促hr们工作的手法和思路有更好的提高。不可否认的是,hr的工作是越来越难做了,同时也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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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36
还打电话咨询了呀,明明最后一条就已经写清楚了是从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嘛
劳动者在劳资双方中始终处于弱者,新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根据,但主要还是看执法部门如何执行.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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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43
:-)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目的,毕竟中国的现状还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利用其强势地方让劳动者答应某些条款,这样可能会降低一些风险。做为HR们一方面要尽量推动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另外一方面却也不得不考虑如何利用劳动法中的某些中间条款去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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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0 感谢参与 2007-8-2 14:43
个人浅见:
1、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无疑是对广大劳动者有了相当的庇护,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健康发展的指航。不能否认,从字面上来看,企业看起来比劳动者的权益有所弱势,但是,恰恰又从另一个方面提高了对企业的管理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条件。中国企业再不是”暴发户“的时代了。
2、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条列的实行,无疑对HR从业者发出了新挑战。当我看到新的劳动合同法时,我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我们的招聘人员必须提高招聘合格率,招聘人员的素质要提高,否则,即使招进来人,也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们招聘人员承担的责任就更加的大了。(好像待遇也应该相应的增加哦!)
但是我还是有一点不明白,是不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进行经济赔偿了。
新的劳动合同法说明: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是不是只有说明理由就可以了,后面的赔偿条款里面也没有,真是奇怪。试用期是不是劳动合同法留给企业的一条”活路“?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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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jd 金钱 +14 感谢参与 2007-8-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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