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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本主题由 hasangwoo 于 2008-10-16 11:11 设置高亮
刚又翻阅了下 劳动法  没有规定员工连续旷工多少天予以解除或除名的相关规定啊?请教!!!楼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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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里是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是可以参照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十五日用人单位可以作除名处理,并可以依规章制度处罚该员工工资的20%。关于奖金嘛,就不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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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三天就只能做旷工,那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你可以以此理由辞退他,但不可能说是为自动离职。如在这三日中给你们造成是什么实质性的损失,那么可以要求其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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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我觉得公司应该有个内定的公章制度,比如员工未经主管批准,无故旷工3天以上者,给予开除之处份,或者无当年生产奖金之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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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守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定制度,如果你们公司制度中规定,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那么就可以这样处理,至于奖金,我想是工作满半年才会有吧,那他既然没有工作够半年,当然不应该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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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3日应作何处理。奖金的问题如果公司是按月发奖金的话既然是按月算的到年中发一次那前几个月的奖金扣除本月的奖金是是应该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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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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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应该是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达30天,这目前仍未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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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不行的,员工在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是要发给的,旷工只是一种违纪行为,可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但不可以不发给工资,当然连续15或累计30天是可以不发的,奖金的性质是决定发与不发的关键,但必须有明文公告规定。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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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的帖子

应该算的,所以尽量给人找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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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有连续旷工三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
不过我们会先出一份自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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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加强宣传,人人签字确认,及时考勤,及时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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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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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有几个员工连续旷工三天,车间主任把人退回人事部咯.其中有一个员工想继续留下上班,但是没有车间接收啊,我这边真是难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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