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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本主题由 hasangwoo 于 2008-10-16 11:11 设置高亮
这样看你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没有写清楚,同时有没有培训过员工。如果是培训过的话,员工是明知故犯的话,我想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的话,如果是想大家再见都是朋友的话,比较人性化话,可以有一天算一天。但是奖金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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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企业执行的都是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并不予结算工资。但这个做法是不合法的。不论什么情况下员工离职都是要结算工资的,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可达到辞退条件的可以辞退,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公司的损失,但不能扣完,剩下不能低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就不能再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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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旷工,可以参照企业制定的相关劳动纪律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该企业相关劳动纪律是在合法程序下制订并实施的,同时应该证明员工已了解该项劳动纪律。
另外在《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的时候,我认为可以把相关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以避免出现问题时企业面临举证的麻烦。

另:14#的问题,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妇女在“三期”的权益,但出现如: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也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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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这种情况即使是公司有规定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但你可以对之进行罚款,少给点钱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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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好像每种说法都不一样。我们公司员工手册明文规定旷工三天者予以解聘。并没有说连不连续。
工资和奖金肯定是要给的,这可是员工的劳动所得,也是员工应得的。但也要有一定的惩罚。我觉得签合同时就写上去最好解决。
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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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制订旷工三天算自动辞职,但要在工会与职代会通过,并事先告知员工.资奖金问题也要看各公司的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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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旷工为一个月之内连续达到15天,一年内累计达到30天.但是我听说<公司法> 有规定为一个月不允许超过三天旷工,这可能是公司法与劳动法方面的冲突,但是不能说没有依据的.所以我认为公司制度只要在劳动局有备案,就可以生效的.所以旷工就可以按照本公司的制度执行了.所以要求公司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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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先得考虑是什么原因呢,是真的擅自离岗,没上班吗?好聚好散,这样才人性。
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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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仲裁的话,劳动法还是偏向弱者(劳动者).
我觉得应该说是当月上到哪天就结算到什么时候,奖金还是要给的,不过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要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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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可否算作自动离职主要考虑:
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此有未做出规定;
2、如果有,此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公示,或者可以证明公司组织员工对该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

注意:
1、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2、1995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体现了企业可以在员工自行离职连续15天以上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为:广东省内各类企业。

所以,国家现在好像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规章抑或条例之类的文件来统一这个幅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中对此均无规定。而只有少数省份做出了规定。大家如果看到别的省份或地区有作出相似规定的,希望能够共享,我们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 本帖最后由 mumu2240 于 2007-12-18 14: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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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旷工三天最好叫自愿解除合同,而不要叫自动离职。如果5月出现的这种情况前4个月的奖金应该发放,否则如果问题闹到劳动部门,公司输得可能性比较大;关于当月的工资应该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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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的争议是很多的拉,要看当地的劳动部门的,政府是不会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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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_love_cyb 于 2007-1-16 16:03 发表
按本公司规定,如果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当然要按工作截止时间计算.
但是如果对公司工作有影响的,可以对员工提出经济补偿.
同意!!!
矿工还有奖金都是由公司制度决定的,只要你们员工手册里面有规定并且能证明他是知晓的,就可以直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工资一毛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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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学习学习~
忙碌是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快乐,让我们真实的感受生活,疲惫是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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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发愁,正在着手起草公司关于请假休假的相关规定制作新的员工手册呢?
通过谈论才知道,公司单方面制定员工旷工达三天者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可行的.

是不是一定就得按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一定是员工连续旷工达15天才可以解除,年内累计达30天者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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