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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本主题由 hasangwoo 于 2008-10-16 11:11 设置高亮
我以前的公司是写明三天不出勤就算是自动离职,本月是没有工资的。
看了上面各位的说法,个人觉得还是按照离职日期结算然后扣除违约金这种做法合适和合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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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矿工算不算自离。应该可以在公司制度里面规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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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就出现阶了这样的人,年前生病,拒绝公司探视,年后不见人影,工资我们一分未扣,按时足额发放,只是这样的人素质太低了,如果要走,我们也不强留,何必以这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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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看法:1楼的

1、应该是算作违纪,但没有依据证明给公司造成重大或严重经济损失
2、可以是对方提出杰出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经济补偿啊!
要是你们没有劳动合同依据,那你也占不了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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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不发工资这样的规定首先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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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yxh10001 的帖子

1.公司有其规定,并已公示是可以的!
2.工资必须支付,劳动合同有约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处罚,最多不超过20%
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中包含奖金。所以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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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很多,谢谢各位~~~
抱着坚定的梦想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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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在大陆的定义好像是:连续不到岗15日或一年内累计30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做的方法是,旷工3日的,全部做自动离职处理,但是他只要在15日内返回的,可以做开除处理,因为奖金不属于公司薪资必给项目,所以完全可以不用支付!
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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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公司管理制度应界定旷工的定义,作为执行标准.如有此类问题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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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也遇到过这样的员工.通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的,首先是以劳动法为基础.但是还是应该结合公司自己的情况而定,同情根据旷工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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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只要不违反劳动法,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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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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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事还是应按劳动法来办,公司规定的制度有很多都是公司制订的,与劳动法差异很大,如果员工不服发生争论吃亏的还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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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原帖由 i_love_cyb 于 2007-1-16 16:03 发表
按本公司规定,如果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当然要按工作截止时间计算.
但是如果对公司工作有影响的,。。。
--------强烈同意,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是工资要按照工作截止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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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方面的争论其实很多,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其实很多是不太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真是要打官司,基本上是企业输,但是很多员工并没有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因此企业也一直在专这个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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