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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本主题由 hasangwoo 于 2008-10-16 11:11 设置高亮

[求助]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辞职?
1、公司是不是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
2、如果公司作出规定后,员工旷工三天,视为自动辞职,员工能否得到当月工资?
3、由于公司半年发一次奖金,如果员工是5月份旷工三天,而被视为自动辞职,那员工是否还能得到前四个月的奖金?
HR的大大帮忙解决一下了,谢谢了

如果是有相关政策规定就最好了

[ 本帖最后由 yxh10001 于 2007-1-16 1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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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出现有些员工突然消失不见,数日后出现并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结算当月已经工作的工资,以及以前月度的奖金(我们公司基本奖金是每月算,但半年发一次)。所以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拟规定旷工三日,按自动辞职算;(能否作这样的规定?)
2、这种情况下的辞职,不发当月工资。如该员工已经工作到23号,但24 25 26三天连续不见人影,27号出现说要辞职,并索要工作到23号的工资。公司拟不发当月工资,是否可行?
3、公司拟不发以前月度的奖金。如员工5月份旷工三天,自动辞职。那前四个月的奖金是否可以不发?

[ 本帖最后由 yxh10001 于 2007-1-16 11: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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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也遇到过这样的员工.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的,首先是以劳动法为基础.
员工连续旷工六天以上给予解聘;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开除.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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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公司规定,如果有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当然要按工作截止时间计算.
但是如果对公司工作有影响的,可以对员工提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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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所以公司拟规定旷工三日,按自动辞职算 这个不合法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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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兄弟,那个是1982年的,现在还行吗?
我查了,很多企业都是三日旷工就算自动辞职
我也估计不合法,也就是说,以后如果有争议,企业是不是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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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按按工作截止时间计算.

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可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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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情况是,员工不会承认自己是旷工,而找理由说是口头事假,或说是已经申请部门不批准,劳动部门一般会偏向弱者,要求公司举证。
旷工3天,非意外如重病等原因无法通知公司,公司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按劳动法给予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若该员工故意矿工,严重失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要求员工给予赔偿。但该员工的工资在解除合同时应该给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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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就是旷工,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现在叫解除合同,但不能视为自动辞职。矿工是一种违纪行为,自动辞职是员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因离开公司公司已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劳动时效了的一种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自动辞职因超过时效可以不再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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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还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应给予发放,要看奖金的性质和用途以及公司合法的规定。
如果是月奖金,而员工在该月的表现应该得到该月奖金的,则应该给予补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予补发。
如果公司有规定半年奖根据员工的半年考核合格情况给予发放,这种规定程序符合劳动法,向员工公示过,则可以根据该规定,以旷工严重违纪考核不合格为由不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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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yxh10001 的帖子

没有注明废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后法不抵触的,当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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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私企,如果是好聚好散,公司的通常作法是工作到哪天算到哪天,以前的奖金也补的
但对于一些不讲理的员工,主要就是突然人不见了,没有任何事先的口头请假或者书面请假(公司规定要书面请假单,如果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请假再事后补书面请假单),过几天回到公司就说要辞职,然后让公司给他结清工资和以前的奖金。
这种情况下,老板会很火,于是就会说不发了(已经有好几起了,目前还有一起在仲裁)。所以HR经理会很难操作。(我不是作HR的),想找不发钱的理由或者法规。
另外补充:
我们是做土建,地基的公司,项目部很分散,所以项目上的管理人员几天不上班,公司总部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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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公司如果有制度规定旷工三天算作自动离职,这种情况下是不发放当月工资,但要发上月工资,奖金没有。
Act according to principles,stick to one's old way of doing t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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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哟
我们公司就有过这样的例子
员工去了劳动所,当时我们就以连续旷工三天已自动离职
但是劳动所的人说劳动法没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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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旷工,可以参照企业制定的相关劳动纪律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该企业相关劳动纪律是在合法程序下制订并实施的,同时应该证明员工已了解该项劳动纪律。
另外在《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的时候,我认为可以把相关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以避免出现问题时企业面临举证的麻烦。

另:14#的问题,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保护妇女在“三期”的权益,但出现如: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也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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