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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操作可以吗?
nicole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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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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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操作可以吗?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有个员工,试用期,到25号转正,现在考核下来不予转正,跟她本人也谈过了,没问题,现在是让她到29号在办手续,因为这段时间要做些工作上的交接。我想问下这样操作可以么?是不是25号以后她就自动转正了?还是我可以和她签订些如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什么的?
求各位前辈给点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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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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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厂一个月以内必须得签订合同,
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
既然公司不准备录用人家,
面谈的当日直接处理完毕就好了。
在这个处理结果之前,
应办的一些事情应该早做准备;
基于这个试用期考核的问题,
建议时间上不用这么“恰到好处”
因为各级领导评估还有一个时间段,
最迟也得在一个月到期前一周办妥这些评价手续,
以确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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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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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号是试用期满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因试用期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什么转正问题。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风追月 于 2008-8-20 17: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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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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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明白你的意思了,员工25号转正的日子到了,你们不想用他,但是必须要到29号才进行离职交接,怕被认为25号之后自动转正,对吗?
如果是这样,你们也不要有什么顾虑,月底前交接完毕,结清工资,应该没什么问题。
http://blog.hr.com.cn/?688578 我的博客 有你需要的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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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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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对的,谢谢各位前辈~
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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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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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应该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辞退员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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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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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员工做到29号,又没有给到员工任何通知,确实存在自动转正的风险。建议楼主,将“试用期审核意见表”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文件提前给员工,并保留员工的签收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的时间注明是25号。工作交接尽量赶到25号截止,如果实在只能是29号,那就跟员工协商,说明这4天就当作是帮公司,但公司会算工资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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