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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生產假問題

關於超生產假問題

本公司有位女職工,為非計劃內生育(即超生)
現其申請產假工資及相關補貼,公司不批准,是否合法?
努力做好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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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职工,享有90天产假,但是没有任何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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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是否也要發放?
如果發放,是否應該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努力做好每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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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除,没有什么假,谁说的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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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违法在先,国家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特别规定,我个人认为不要给什么假了。可以停薪留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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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享受产假。如要请假只能按事假或病假处理。至于是按事假还是按病假处理,由单位自己把握。就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讲,企业职工请事假,可以不发工资;如是病假,则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虽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规定,但超生系违反国家政策,不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不能依此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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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观点,这个问题我们公司也曾咨询过当地劳动部门,也给出了同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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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待遇都不享受,国家现在计划生育抓的那么严,公司给产假待遇不是纵容这种行为吗?
最仁至义尽的就是让在在生育期间回家休息,等生完再回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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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楼观点

同意6楼观点,按照事假或病假处理,多数按照病假标准!
享受工作,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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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楼观点,按照事假或病假处理,多数按照病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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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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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产假,产假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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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是违法的,不用发产假工资,人性化的处理就是算病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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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看到过的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严重违法规定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因此:女工生育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是国家生育保险规定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任何女职工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一是违反婚姻法,二已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为这种原因,作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员工进行依法生育的教育是必须的,不能因为“结婚不用单位出具证明”就什么也不管。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单位规章制度也可以对违反婚姻法和计生条例的行为作出相关处理规定;员工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不予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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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里订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就不会存在给假还是不给假的问题。

如确要给假,根据单位及个人情况,给事假或病假。事假不需付工资,而病假要按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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