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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麻烦高人看下这个制度合理否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30 14:41 移动

麻烦高人看下这个制度合理否


一、招聘录用:
(一)、招聘流程:
1、在当年经营年度结束前(十二月底),总经办将下一年度的《人员招聘计划表》下发给各个部门,各部门负责人须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报总经理室审批;
2
、总经理室根据各部门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投资方案、经营情况,来确定下一年度整个公司的部门编制和人员数量;
3
、经总经理室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总经办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4
、总经办根据各种情况通过不同渠道(学校、网络、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员工推荐等)招聘各部门所需的合适人才。
(二)、录用流程:
1
、总经办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通知确定面试的人员;
2
、对初试人员,总经办要求其填写《应聘登记表》,并进行初步的面试;
3
、初试合格的人员,总经办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复试,并通知应聘人员在一周内等待结果(主管以上人员应聘须经总经理室面试通过);
4
、用人部门和总经办根据应聘人员填写的表格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无误后,报总经理室审批,由总经办通知应聘人员到岗,并安排体检;
5
、体检合格者,总经办通知应聘人员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都由总经办存档备查(应聘人员报到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4张)。
三)、人事劳资管理:
1
、档案:
1)、从学校招入的人员,须签定由学校、个人、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大中专毕业声就业协议》。应聘人员凭《报到证》到公司报到,总经办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通过人事局、派出所迁入应聘者的档案和集体户口。
(2)、招入的本市员工要将档案转入本公司,由公司统一保管;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总经办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和《失业证》。
(3)、如果招入的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
(4)、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须提供职业介绍所开具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总经办存档。

2、工资:
(1)、应聘人员到总经办报到之日即为起薪日,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新进员工试用期间按公司《考勤及休假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工要求辞职或试用不合格,不计发工资。
(3)、由用人部门提交总经办一份《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4)、总经办根据用人部门提供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确定应聘人员的薪酬,填写《新员工试用审批表》,并经用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室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总经办、财务部各一份留存备查)。
(5)、试用合格后,由用人部门提出转正申请(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由总经办复核考勤及其他人事资料后上报总经理室审批方可正式录用。
   

3、劳动合同
(1)、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
(3)、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解聘。
(4)、试用期满后,总经办发给个人一份《员工转正考核表》,由个人填写完“自评部分”,提交所在部门,由其部门负责人如实填写“考核内容中的初核部分”,然后提交总经办,总经办结合个人在试用期的考勤情况,填写“总经办意见”,最后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5)、员工转正后,公司正式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6)、竞业限制合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需补充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二、离职:
(一)、主动离职:
指员工因为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审批准予离职者,应遵循以下离职程序:
1
、员工应该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员工离职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审批,并报总经办备案。(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离职,应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2
、从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审批同意之日起,部门领导应安排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以接任人员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上签字为准。并就相应的公司财产交接进行书面清单记录,并由双方签署。
3
、员工以实际工作天数(包含工作交接所用时间)为准到总经办结算工资,并按照当年薪酬政策结算相应的奖金。
4
、员工应到财务部结算属于个人的欠款,欠款应一次性缴清(与未结算工资、奖金等)财务部负责对该离职员工的欠款情况进行核实。
5
、员工如有借用公司的行政办公用品或者福利用品,应全部移交总经办。
6
、以上手续履行完成后,公司同时停止员工的社保缴纳,并将协助员工或社保关系的转出。


二)、非主动离职:
指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做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决定:
1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规定;
2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详见公司奖惩制度及考勤制度等);
3
、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动岗位的安排;
4
、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破坏公司形象;
5
、其他公司有权利做出开除的情况;


主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
、公司提前7天由总经办向员工发出开除《员工辞退通知书》。(所有开除的决定必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2
、部门领导安排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以接任人员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上签字为准。并应该就相应的公司财产交接进行书面清单记录,并由双方签署。
3、员工以实际工作天数(包含工作交接所用时间)为准到总经办结算工资。
4
、员工应到财务部结算属于个人的欠款,欠款应一次性缴清(与未结算工资、奖金、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一并计算)财务部负责对该离职员工的欠款情况进行核实。
5
、员工如有借用公司的行政办公用品或者福利用品,应全部移交总经办。
6
、上手续履行完成后,公司同时停止员工的社保缴纳,并将协助员工或社保关系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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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到期终止:
指员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到期终止。
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员工合同中止30天前,由总经办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最终结果报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2、在合同中止30前,以书面的形式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交给员工。
3、在通知书到达员工后,部门领导即时安排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以接任人员在离职清单上签字为准。并应该就相应的公司财产交接进行书面清单记录,并由双方签署。
4、员工以实际工作天数(包含工作交接所用时间)为准到总经办结算工资,并按照当年薪酬政策结算相应的奖金。
5、员工应到财务部结算属于个人的欠款,欠款应一次性缴清(与未结算工资、奖金、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一并计算)财务部负责对该离职员工的欠款情况进行核实。
6、员工如有借用公司的行政办公用品或者福利用品,应全部移交总经办。
7、以上手续履行完成后,公司同时停止员工的社保缴纳,并将协助员工或社保关系的转出。

三、实习人员:
1、实习人员来源:
(1)、学校推荐:
(2)、内部介绍:
(3)、社会招聘:
2、实习期间:
(1)、实习人员到公司实习期间,公司不负责实习期间费用。
(2)、实习人员进厂后由总经办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岗位,实习期间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3)、实习期满结束后(不低于三个月),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定;符合本部门条件可提报总经办予以正式录用,正式录用后按照公司人事制度执行。
3、见习期:
(1)、指公司予以正式录用到相关部门、岗位,但尚未到正式毕业时间人员。
(2)、见习期间公司予以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A、中专以下:(含中专)300元/人/月。
B、大专:400元/人/月。
C、本科:500元/人/月。
(3)、见习期工作时间计入试用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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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粗的看了下,以下是我的个人观点,有不当处请指出:
1.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工要求辞职或试用不合格,不计发工资。
这条不合法,只要员工付出劳动了,就要给劳动报酬。
2.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解聘。
毫无根据,需要改变下说法,利用公司规章制度去规范。
3.员工转正后,公司正式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而不是转正后签订,否则风险很大。
4.开除最好不要乱用,解除就可以了,“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方式,其对事实的认定、处理的程序要求都十分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 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如果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处理,极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解雇行为,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虽然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了,还是建议慎用。
5.另外调动岗位慎用,这个要看劳动合同你岗位怎么订了,工作内容变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了,这个就很难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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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人员有没有什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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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相关内容参见下面:
http://club.hr.com.cn/bbs/thread-1052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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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長,沒看完,大致看了一下,有不合法的地方.如
1,员工应该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员工离职申请书》,经部门领导审批,并报总经办备案。(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离职,应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
2、从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审批同意之日起,部门领导应安排相应的人员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交接完成以接任人员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上签字为准。并就相应的公司财产交接进行书面清单记录,并由双方签署。
  相關法律規定,員工要離職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並沒有規定還要主管簽字同意方可離職.
我的地盤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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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运作要看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一定有个模式,但不提不得违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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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員工主動提出辭工,由公司代表人(總經理/ 廠長 )或老闆簽批, 表示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第二款, 公司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給辭職員工.
所以我公司的辭工書是沒有簽批或審批等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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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看后,有以下感觉,不对之处相互探讨:
1、“劳动合同”应在“录用程序”中即一(二).5之前,一经录用就应签定劳动合同;
2、一(三)2、(2)不合理,应按天支付工资,只要劳动者劳动了就应支付报酬;
3、一(三)2、(5)不对,试用合格可以试用期结束,工资同工同酬,但不应是正式录用,签定合同就算录用;
4、一(三)3、(1)不对,试用期应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如果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如一年,则二个月试用期不符合规定;
5、一(三)3、(3)不合理,双方同意后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些条款,出现后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6、一(三)3、(5)错误,理由同上,没转正之前也是员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不是转正后才签定。
7、二(二)3,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视为劳动者非自愿离职;
8、二(二)8,应细化,不能细化的不提,因为很难界定容易出现纠纷;
9、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开除”一词我个人认为已经无效力,何况以前开除职工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决定;
10、二(三)2、不详细。如果职工续签合同怎么办?职工连续两次签定合同后,要求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企业必须签定,没有规定。
11、三.2.(1)、不支付工资不对;
12、三.3.(2)、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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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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