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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按规定离职,用人单位的处理
本主题由 beyondgu 于 2008-7-25 11:50 移动
xin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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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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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按规定离职,用人单位的处理
若有一劳动者提出辞职,未安规定满一个月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在这期间被另一家公司录取,并在那上班。
请问该单位怎么处理此项劳动纠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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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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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200问(完全版)
189、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条款说明,单位挖人是有风险的,“招兵”要谨慎。
对即辞即走的员工,您们确是拿他没办法; 但对方聘用他的企业的HR,也许不清楚底蕴, 建议直接跟对方HR说清楚。
对这类不守信用的员工,现劳动法下暂不能施以任何经济惩罚,但若对方公司知道其本人的操守,或多或少都有戒心, 因为总一天会发生在他们的公司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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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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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要是双方约定且在单位的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按制度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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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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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说的观点,
公司可以在员工入职时规定:
1\ 员工入职时若提供虚假资料或未与之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其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
2\凡入职新员工必须提供离职证明;
3\提供与前一家单位的公司名称,电话,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息是否属实;
以上即可以保护公司利益,又避免招到1#所说的情况发生.
加油努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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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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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樓的說法.要看勞動合同是怎麼約定的?
我的地盤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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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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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还是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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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中损害很难举证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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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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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三十天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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