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标准统一避免维权“两头跑”(转)
7月7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的 《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该省正式实施。本报昨日对此事作了报导,其他媒体也给予了充分关注。该指导意见之所以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在于它统一了裁审标准,从而实现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的统一,不但有助于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审判各自的功能,也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维权者不必要地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 “两头跑”。
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仲裁前置可以让劳动者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有助于避免劳资矛盾的激化;二是可以避免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但是,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如果不能统一裁审标准,在劳动争议案件结束仲裁阶段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人民法院就会按照自己的司法标准来重新开始新的审理工作。试想一下,一个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放下手中的工作,将大量时间、精力花在为自己维权的诉讼时,他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重头再来的漫长过程,其中的费心劳神和艰难曲折可想而知。这种因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不衔接带来的裁审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当前普遍存在,不仅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效率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维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后施行以来,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出现了 “井喷”的现象。广东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云集的大省,上半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幅更是高达157.7%。在这种情况下,该省从实际出发,顺势应变,率先在全国由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开了全国 “裁审联合发文”和 “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它将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给更加方便、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转机。这种大胆探索无疑也给其他地方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广东省此次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凸显出了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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