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弊:
1、规章制度制定不再是企业单方行为——要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一年以内每月付双薪,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该签不签成本高;
4、试用期规定更严格;
5、劳动者可走人的情形扩大;
6、裁员时要承担社会责任;
7、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8、违法辞退成本成倍上升;
9、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增加;
10、工资拖欠可申请支付令;
11、天价跳槽赔偿时代终结,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利:
1、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风险;
2、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于企业依法操作;
3、服务期设定条件大大放宽,有利于企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
4、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5、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降低,有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6、代通知金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增加企业辞退员工的选择余地;
7、员工试用期辞职也需提前通知,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
8、经济补偿金限高,有利于企业节约用工成本;
9、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10、增加了过渡性条款,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的冲击。
以上是在一次培训中一位老师讲的,拿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