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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同仁:公司對職員不滿利用降級逼其離職是否違法?

請教各同仁:公司對職員不滿利用降級逼其離職是否違法?

  在新勞動法出台之前,我司對績效考核不滿的職員都是利用降級行為逼其辭職,之前被降級100%的職員對勞動法認識應該說極少,也就自己辭職走人了。
  在新勞動法出台後,我司還是對績效考核不滿的職員降級,這次降級的職員有五六個人,並規定他們每月的工資為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770元/月),每周五天制/每天8小時,不得加班,目的是要他們離廠又不支付賠償金,這次引起了勞動糾紛並在調解中,像這樣情況不知各同仁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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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上的工作岗位是怎么签的呢,如果是著名为原来的岗位估计不可以。
这是个 现实的问题, 希望高手指点
我觉得规章制度中注明降级得说明,如果公司有书面的证据和一些工作失职得证明,可以这么做得.
涉及的范围较广,合同、制度、考核方式等等,劳动者如果都已认同的话,这应该在劳动法规定之内的,无可厚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应该也要多学习劳动法规。
不违法吧。看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
轻履者远行
这个是公司作为强者的工具,没办法避免的。真要闹到这个份上,员工不如就走人,即使促裁,也没有多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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