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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草的人事管理制度(后经律师修改)

我起草的人事管理制度(后经律师修改)

这是我个人起草的《人事管理制度》,后来经过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修改,又征求了各部门、各分公司的意见再次修改。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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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人、任用人

你做得很专业,向你致敬

看了你的作品,你做得很专业。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但是毕业后选择了贸易,现在正在第二家公司,刚试用结束。看到你们专业心中有很多感慨。现在的公司属于劳动密集产业,人很多,流动非常大,但是公司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只有行政部,而且做得很业余,不仅不给员工买保险,就连合同都不签,管理非常不科学。以后选择公司投简历,人力 资源作得是否专业也要作为参考标准。
很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当然要下载看看(怎么这么小)
不错,挺全面的,合法了,但是没有看见给员工更大的福利空间。
正准备往人力资源方面发展,谢谢楼主了
确实很好,非常感谢!
学习一下.......
我看不到
有个问题,第十七条,体检不合格不能录用,我觉得不妥。如是因身体原因不录用,也是一种歧视。所以制度中最好别这样写。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在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按天计扣除工资奖金。
这条好象有问题吧。
好详细哦,正用得着。谢谢啦
不错,挺全面的,合法了,但是没有看见给员工更大的福利空间。

福利方面我们公司另外制定了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里边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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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第十七条,体检不合格不能录用,我觉得不妥。如是因身体原因不录用,也是一种歧视。所以制度中最好别这样写。

这个本来不写的,领导坚持要,没办法了。其实之前有律师提到过,应该通过让应聘者应聘的同时提供体检报告,没问题了再决定是否录用,而不是录用了再体检,这就让企业自己处于被动了。但可能由于公司的一些现状,目前这样处理还多少存在问题,所以还是沿袭以前的做法——先录用,再体检,不合格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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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在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按天计扣除工资奖金。
这条好象有问题吧。

应该没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会怎样,法律没详细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处理。
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人、任用人
欢迎大家多多批评指正,小弟不是学人力资源的,小弟学的中文,现在是赶鸭子上架,没办法。
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人、任用人
谢谢无私奉献,大家互相学习
制度好定,执行起来比较麻烦

QQ:106303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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