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挺全面的,合法了,但是没有看见给员工更大的福利空间。
福利方面我们公司另外制定了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里边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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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第十七条,体检不合格不能录用,我觉得不妥。如是因身体原因不录用,也是一种歧视。所以制度中最好别这样写。
这个本来不写的,领导坚持要,没办法了。其实之前有律师提到过,应该通过让应聘者应聘的同时提供体检报告,没问题了再决定是否录用,而不是录用了再体检,这就让企业自己处于被动了。但可能由于公司的一些现状,目前这样处理还多少存在问题,所以还是沿袭以前的做法——先录用,再体检,不合格再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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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在批准前不得离职,否则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按天计扣除工资奖金。
这条好象有问题吧。
应该没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会怎样,法律没详细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