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社区 » 案例讨论 » 飞行员辞职被索1500万 判"零赔付"
[大家] HR副经理
案例: 飞行员王某和郭某都是空军的转业军人,在某航空公司已经工作六、七年,职务均为正驾驶。今年2月,两人以不满公司没有将他们十多年的军龄算入工龄中、多次为他们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和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当两人提出辞职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的索赔。航空公司的理由是,两人签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一直供职到退休年龄,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他们赔偿各种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及突然离职的空职成本。对此,两名飞行员表示,他们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该航空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两名飞行员安排培训的证据原件、培训费明细等。4月18日,北京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 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那么,顺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否正确?他的裁决依据是什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此进行探讨,希望能够给企业的hr提供一份帮助和指导。 分析: 本案中,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顺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是发生在2008.1.1之后,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该种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劳动者要求解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当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还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由此可见,顺义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一是劳动者接受了培训; 二是泄露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同业竞争限制。 在第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的索赔限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总额,而且还要扣减已经完成的服务年限。另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关劳动者违约及造成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在本案中,航空公司与王某、郭某签订合同时就培训费支付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并无特别约定,且“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两名飞行员安排培训的证据原件、培训费明细等”,根据证据原则,故只能承担“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首例对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严格限制,也彰显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据了解,航空公司要求两名飞行员承担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民航局联合五部委的发文,发文中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的同意,且要赔偿原有单位“70万元—210万元不等”。对此,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仲裁在裁决时先要依据宪法、法律,然后才是法规和部门规章,五部委文属于部门规章,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加以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优先考虑效力更高的劳动合同法。 案情最新进展: 据悉,四月二十九日,被裁定“零赔付”的两名辞职飞行员王某和郭某仍然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零赔付”裁决,坚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新华航空公司和大新华航空公司赔偿他们的劳动损失,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主要请求事项包括: 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立即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相关档案、飞行员身体健康相关档案、飞行执照等所有属于本人的档案资料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补发拖欠的飞行安全奖工资报酬,自2002年至今拖欠的工龄工资,2008年2月份工资,自2008年3月1日至今的工资收入损失,并各自加罚25%的经济补偿金;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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