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求助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网友悄悄的话语:
杨老师,向您求助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某外资集团公司1999年聘用Z女士为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自1999年5月至2008年5月每两年签定一次两年期固定期劳动合同,截止到2008年5月30日,Z女士在该企业共计服务10年,合同到期之后,Z女士不愿续签合同,已向集团公司表达过不再继续签定合同的意愿,请各位参与讨论:该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哪些文件确定?
2008-04-30 11:48:18
zijun_xj 你好:
你所提出的案例,个人认为一分不用补:
1\\劳动合同法规定(: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不用支付)
合同法生效后,终止也应给补偿,从80101起算;但46条规定将案中人的情况排除在外:46条规定(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由劳动者提出不愿续签合同,最好能拿到当事人不愿续签的书面资料最好)
专此回复,望多交流.
老杨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