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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五月各地最新动态

本主题由 Inter_HR 于 2008-5-3 16:21 设置高亮

五月各地最新动态

  2008年5月1日    国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实施 (2#)
  2008年5月3日    大连: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劳动合同法"宣传月  (3#)
  2008年5月3日    国内:【劳动仲裁法】新劳动仲裁法的十大看点  (4#)
  2008年5月6日    广东:一季度莞深劳动争议案翻一番 (5#)
  2008年5月10日 行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6#)
  2008年5月14日 山西:中央省属企业年内须全部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8#)
  2008年5月21日  广西:崇左市探索推行外出务工本地参保  (9#)


[ 本帖最后由 Inter_HR 于 2008-5-21 1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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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月1日起实施
       新华报业网讯  5月1日起,与国家《劳动合同法》关系密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正式施行,将对亿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深远影响。昨天,参与研讨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政策的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接受专访,就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劳动者可打六大类“官司”

  彭光华说,正在拟定的《仲裁法》实施细则,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适用范围,“劳动者到仲裁委可以打哪些官司”。今后,凡是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除了有特别规定的,都可以打“劳动官司”。

  具体说,劳动者遇到以下六类情况,可以申请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需说明的是,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仲裁、打“劳动官司”,全部免费。

  职工要赶快确立劳动关系

  彭光华表示,由于所有的仲裁都是免费的,今后一段时间,劳动者申请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将成为第一热点问题。此前,重庆、上海等地已先行实施“免费仲裁”。从实施情况来看,劳动者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务关系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一些地方类似的案子已经排到两个月后了。

  把劳动者开除属无效行为

  适用范围中,有一种情况值得劳动者注意,即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彭光华表示,今年初,国务院第516号令废止部分规章,包括关系劳动者个人权益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原条例规定,企业、单位可以把违反规定的职工开除、除名。既然已经废止,那今后企业、单位再以“开除”、“除名”作为处罚员工的措施,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应当属于无效行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会很多。

  “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既然单位把员工除名是无效的,那么单位想收回、再用辞退的办法让员工走人,也是违法的。”彭光华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劳动者,单位不能因一件事情而处罚两次。这样,单位再想让员工走人就很麻烦了。

  索要工资不受时效限制

  以往打“劳动官司”,劳动者常因超过60天的时效而无法拿到钱。5月1日起,“劳动官司”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到一年。

  彭光华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时效中断”,比如在时效期间内,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或到工会投诉,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满足劳动者要求等,那这个仲裁时效就中断了。从中断的时候开始,一年的仲裁时效要重新计算,前面的不算。另一种是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因素,比如发生天灾、劳动者突然重伤住院等,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就中止了。从天灾过去、他能行动起,时效继续计算。

  彭光华表示,具体实施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不受时效限制,即当劳动者与这个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因单位拖欠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打官司的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假如劳动关系终止,那么就受限制,劳动者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如果劳动者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五年,那么仲裁委不予保护。

  劳动官司“一裁终局”

  过去劳动者维权讨薪,一般先调解,再仲裁,然后才能诉讼。为了缩短争议的处理时间,降低维权成本,《仲裁法》及实施办法明确了“先行裁决”、“一裁终局”等快速处理的通道。“先行裁决”有两种情形。彭光华说,一是部分事实已清楚的,可就这部分先裁决,比如劳动者提出仲裁,要单位发放拖欠的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保费,而社保费部分尚待调查,可就欠薪部分先裁决。二是对于追索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等官司,也可先裁决,交由法院执行;假如证据充分,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裁终局”也涉及到两种情况。彭光华说,一是涉及讨薪、要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法定赔偿金,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总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当地上年度的标准,在南京,就是低于850元(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10200元的劳动争议,“通常是万元左右”,这种情况较少。二是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一周不能超过44小时。

[ 本帖最后由 Inter_HR 于 2008-5-3 16: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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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劳动合同法"宣传月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进一步促进该法的贯彻实施,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劳动合同法》宣传月活动。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发出公开信,号召广大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宣传月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领取《劳动合同法》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5月10日、17日、24日上午9时至11时,各区市县将在居民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或社区开展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5月15日和22日下午1时30分至3时30分,大连劳动保障网将举行《劳动合同法》在线交流,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        在致广大劳动者的一封信中,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特别在权益保护上作出了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例如书面劳动合同、违约金、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应主动认真学习和了解,知道自己能做什么、该如何做。         广大劳动者还应该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做到了立法上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从政府的职能上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还需要劳动者自己站起来,勇敢地保护自己。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理直气壮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举报,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        广大的劳动者更应诚实守信,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劳动关系是一种有着人身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建立起劳动关系以后,劳动者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与用人单位间有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过程都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密不可分。劳动者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用人单位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无论因为什么,擅自离职、不告而别,或者做出其他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可取的,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岗位都需要技能,广大劳动者要有上进心,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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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新劳动仲裁法的十大看点
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b151693/d64410075.htm
看点1: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

    首先,该法从名称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其次,该法第3条也从宗旨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为了更进一步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该法将调解单列一章。

    【特别关注】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按照该法第16条规定,特别规定了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效率。

    看点2:扩大了仲裁的受理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从六个方面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特别关注】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看点3:延长了仲裁时效

    《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却往往由于时效太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现行的仲裁时效限制,使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针对上述情况,该法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到了“一年”,并且还根据现实情况不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关注】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也就是说,从2008年5月1日起,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使超过了一年,劳动者仍然可以就追索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不过,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点4: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全部算下来都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现在,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一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变。

    【特别关注】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非常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赋予了劳动者较大权利,而对于用人单位则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看点5: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

    按照该法规定,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较之现行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超过了三分之一。

    【特别关注】该法还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违反上述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难看出,该法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一步缩短,仍然是出于对劳动者担心维权时间过长“拖不起”的考虑。

    看点6:确立了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

    首先,关于先行裁决制度。尽管该法较之先行规定明显缩短了仲裁审理周期,但仍然还作出了先行裁决的规定,其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上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维护和保障。

    其次,关于先予执行制度。该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特别关注】该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至于被申请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不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并且,该法还特别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为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看点7: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该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关注】该法规定让用人单位在某些方面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从而真正体现了对劳动者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看点8: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

    该法作出了与现行规定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特别关注】该法显然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实际情况,赋予了劳动仲裁当事人更多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不仅有利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也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仲裁的审理。

    看点9:对于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专门予以明确

    为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该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2条):即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特别关注】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劳动者不仅可以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作为被告,还可以同时将具体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点10: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取费用

    根据现行《条例》第34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其中,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而该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再收取费用,现行《条例》的上述规定也随之自然失效。

    【特别关注】该法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对于众多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更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更是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无为,无所不为;有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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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以后此类案件可能再次猛增,广东高院将统一全省裁判尺度

  《羊城晚报 》记者崔朝阳、通讯员粤法宣报道:记者昨天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今年第一季度广东法院特别是珠三角地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部分地区同比增长一倍以上。

  劳动争议案件增幅惊人

  从1998年到2007年的10年间,广东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从3674件增长到31621件,增长了7.61倍,年均增长27.02%。而在今年第一季度,珠三角大部分地区法院同比增长都在一倍以上。

  省高院最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份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季度,东莞市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559件,同比增加2029件,增长132.6%;深圳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4347件,同比增加2427件,增长126.4%;广州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2280件,同比增加1095件,增长92.4%。

  与此同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也较去年同期增长277%,工厂企业集中的宝安、龙岗两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同比更分别上升392%和360%。

  调查指出,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正式实施,届时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再次出现“井喷”。

  四类案件将大幅增加

  省高院分析指出,由于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幅度较大,以下几类案件今后将会增长较快:

  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扩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符合条件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却未作规定,可能出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

  劳务派遣纠纷新类型案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为降低劳动力管理成本,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很可能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这种“三角”关系,将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

  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这是一种新的司法救济途径,此类型案件将会增加。

  据悉,广东高院将出台有关实体处理及程序衔接的指导意见,统一全省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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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同时,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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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楼主了解的够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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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央省属企业年内须全部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今年年内,山西省的中央、省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率,全部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这是记者日前从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山西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31.1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33.8%,其中农民工参保78.4万人,基金征缴收入1.4亿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22.6%。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山西省将为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参保。同时,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将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

  他介绍说,由于流动性较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参保是一个难题。针对此问题,在建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核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0%至20%为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但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生产动态考核和证书续期的主要依据之一。

  医疗保险方面,对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企业可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在建项目的农民工,坚持“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以上一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率按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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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探索推行外出务工本地参保

5月8日,崇左市社会保险工作会议暨推进外出务工本地参保工作座谈会在大新县举行,会议总结和研讨了大新县探索实践外出务工农民工本地参加养老保险的经验,并就崇左市全面探索推行该项工作进行部署。

  建市五年来崇左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基金征缴收入比建市前翻了一番,社会保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为

  尝试推行农民工外出务工本地参保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由于省际间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外出务工人员外地参保异地就业或返乡大多选择退保,致使其务工期间单位缴纳部分的统筹基金滞留当地,退保后又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问题,改善民生,大新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外出务工人员的要求,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实践了一条外出务工本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路子,目前已有430名外出务工人员在本县参加养老保险。

  会议充分肯定了大新县这一有益的尝试,并要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维护好农民工利益为出发点,借鉴大新县的做法,吸纳外出务工人员在本地参保。要广开门路引导广东等地的劳务派遣公司和本地劳务经济能人在本地注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借助社会力量组织外出务工农民工在本地参保。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与已经建立起来的劳务输入基地的联系,尽可能多开辟新的劳务输入基地,以劳务基地为突破口,在组织农民工到相关基地务工时积极同用工方协商,争取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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