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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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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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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一个问题
背景介绍:
接受用工单位为外资办事处,按照法律规定,其人事关系必须挂靠有资格的劳务公司。外资办事处与劳务公司地人事委托协议中有一条:员工与办事处双方解除用工关系(员工离开办事处),那么员工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也自动解除。
2008年新法实施前新员工入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办事处要求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接受的,无异议。
2008年新法实施后新员工入职,办事处还是希望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务公司认为新法规定必须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为至少2年。
当然,劳务公司的做法没有什么错误的,只是我想请教下各位的意见。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假如签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也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为什么不可以一开始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呢??不是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吗? 我觉得新法后,之前的这种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并不是非要签固定期限的。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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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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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的应该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应该是有开始日期但是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
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那么劳务公司签定两年的合同应该是为了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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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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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就是有始无终的合同吗?
我的疑问是:2008年前劳务公司可以接受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有开始日期但是没有明确终止日期),2008年后却不接受了,告诉我是不可以,一定要签固定期限。
我的观点是可以签。但是签固定期限的话,可能对劳务公司来说风险小。(2#大哥也是这个意思吧?)
但是,劳动者离开办事处的话,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那又有一些什么风险在里面呢?他们到底考虑的是什么而提出非要签固定期限的呢? 假如回答不出来的话,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劳务公司的法律事务负责人水平太低了。
所以我想请大家参谋参谋,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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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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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你原先签的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说那是违规的合同,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是应办事处要求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派遣公司不是接受和无异议,是实在没有办法,
他和用工单位的协议估计是到12月31日就到期,续签的前景不明朗,不敢随便签期限,所以忽悠是无固定期限,要是和你签了有期限的合同,用工单位要是不用你们了,你们的合同又还没有到期那派遣公司不是风险太大。
现在派遣公司和你签两年,是规范了合同,对你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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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7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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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有效;劳务公司签定两年的合同应该是为了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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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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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我们知道,一般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思路来分析,它主要是为了防止派遣单位过去那种随意派遣用工的情况再次出现,所以才规定了两年的下限。但如果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不算违法。
北京劳动法律网,专业劳动法律师网站,网址:www.labor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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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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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下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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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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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改变了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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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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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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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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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对某些岗位来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较大,不利于人员流动。
所谓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讲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想要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其所在岗位,并且在用人单位对起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简单点说,只要劳动者不犯错误,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犯错误是什么概念?并不等于说是可以胜任岗位,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又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所以势必会给企业造成较大风险。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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