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和人才租赁
新《劳动合同法》和人才租赁
在新《劳动合同法》中,专门有一节规定了劳务派遣,既然人才租赁与劳务派遣是两个平行运行的产业,那么新《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于人才租赁呢?
判断是否适用的主要标准是各个主体之间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新《劳动合同法》就肯定适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要视具体情况分析了。不过对比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或者人才租赁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在的人才租赁肯定要有序得多。
中央电视台在去年夏天的“大清退”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现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一系列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今后类似的“大清退”势必消失。
尽管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一般的人才租赁,但也存在一些无法涉及到的盲区,比如用人单位变相引诱人才跳槽,就把这种优秀的就业机制给扭曲了。
[ 本帖最后由 Inter_HR 于 2008-3-14 13:4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