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现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责任书。
一、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但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特别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单位主要责任人予以保证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五、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六、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加强所属企业(单位)、合资合作企业(单位)、关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经营;做好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责任书一式两份,集团和成员企业各保留一份。
:(盖章) 企业:(盖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 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签名)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签名)
时间: 时间:
懂得人心——使员工心情愉快;坦诚对话——交流的力量;建立新的伙伴关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鼓励学习——学习就是得益;解放员工行动——让他们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