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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公司真的在试用期到期时解雇了我!

本主题由 longrun 于 2008-10-9 10:01 移动
1、在试用期没有签定合同,默认合同期限为1年,因此你的试用期限是一个月。
2、后面两个月的工作属于你的正式工作,可以要求他们以你们谈好的工资叫他们补偿。
3、如果没有约定工资的话,按相同岗位的平均工资计算。
4、3个月之后解除合同属于在正式工作期间接触,又没有提供你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属于恶意解除,按新法规定,三倍赔偿。
5、社保是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必须要缴纳,按照你自己的工资水平叫公司补你三个月的社保。住房供给金缴纳按地方规定,一般是与社保同时生效。
6、如果不能协商解除,可以去劳动仲裁。
  (注:在劳动纠纷过程中,劳方不需要举证,资方拥有举证义务。
       很同情楼主的遭遇,公司这样的做法非常的不道德。但是需要提醒楼主的一点是,您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在2007年发生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在《劳动法》中只是约定了试用期的上限是半年,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试用期期限,因此您的3个月试用期没有过错。而2008年1月份时就和您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也没办法进行双倍工资的补偿,因为无良公司没有超过1个月不和您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您只有要求1、其给您补偿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抓住其是1月22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给与经济补偿。就算是半个月也是好的!
这件事情就很难讲了
加油,希望能早日看到结果。
引用:
原帖由 Mayme 于 2008-1-23 08:52 发表
支付楼上的观点,公司没跟你签劳动合同,在08年1月1日起开始,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予你双倍的工资,并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要求得到双倍的赔偿金。因为公司既然没跟你签劳动合同,那么你们之间的事实关 ...
同意这个,从2008.1.1起双倍工资,补偿金按不满半年算补偿半个月。没有买社保?告死他!
关注中。。支持LZ。

买保险一定要按自己的实际工资为基数。。
与你不签订劳动合同,视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08年可以按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解决,社保金不缴纳是很容易赢得劳动仲裁的,建议你直接到所属劳动仲裁点去咨询,而你对于其它的补偿就不敢保证了。
一路看下来,我也是一直存在着一个疑问:你的试用期是跨年度的,《劳动合同法》是从08.1.1执行的,所以我比较认同122楼的说法,因为是到1月22日,并没有超过一个月,法律是规定超过1个月小于1年是2倍工资,超过1年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可以确定的是不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试用期就算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所以社保和公积金可以补交,差额工资也可以索取,就是这个试用期限我不知道是如何确定的,继续关注!
关注LZ的最新情况。但是希望LZ能够做好思想准备,因为有可能的结果只能给你补缴社会保险,以及拿到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不能期待有更大的结果。不过LZ不用灰心,这样的不规范的无良公司不做也罢,免得耽误自己的光明前途。
都顶起来,等三月的仲裁开庭结果
如果有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的凭证,也许会好办些~~

因为,你现在的情况可以被视为已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高度关注,支持楼主
下周就要开庭了,前天晚上,收到一条陌生短信,手机号为:134XX592201,疑为该公司指使某人所发,打过去一直不肯接听,短信内容如下(原文):

Hello!听说你要告公司,你有没有想到以后自己会好麻烦,你在明别人在暗到时别人有机会就整你,总之就要想清楚吧?不要以后后悔。

之前公司其他同事也给我传过同样的风声,话出该司人事部主管之口,还说,我要告,她们就让我找不到工作。
我已去派出所报警,而且,我一定不会撤诉。
事实上,我坚持申诉,已使他们的行为有所收敛:最近,他们又炒掉了一批管理人员(该司的中高层一年之内要炒3-4任),都进行了补偿。
加油啊,我们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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