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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公司真的在试用期到期时解雇了我!

本主题由 天若无情 于 2008-3-8 22:27 移动
坚持下去,支持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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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楼主能获得公平的待遇,也希望对于这样的BOSS一律封杀,为开辟和谐社会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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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相怜哟

很是同情您的遭遇,我也同你一样,前几天也被那家公司给开了
为了照顾家庭,我损失了上家公司的年终奖及一些福利,到了另一家公司上班,试用了二十天,由于迟到被老总发现(很冤啊,公交车司机罢工造成乘车困难,所以迟到了十几分钟,不巧被总抓了个正着,但确是我迟到了,这是不争的事实),于是第二天就被开除了
真实原因是:政府部门的某领导安排了一个人来公司,无处安置,放在车间别人不愿做,说想来HR部门……
做得很绝的是,公司把我用的电脑密码于头一天晚上更改了,我想破坏这二十天的劳动成果发泄一下都不行
也是说是在试用期,双方随时解除合同都可以
可悲呀,HR的同行,虽然同在一个行列中,但难免还自相“屠杀”

建议:一定要争取自己的利益,虽然做为HR并不想劳资纠纷发生,但不能任由老板想干嘛就干嘛
天空是蔚蓝的,大海是蔚蓝的,我是蔚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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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这一点请版本不要误导青青草)
但是其他的正如版主所说,事实用工已经存在,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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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SNOWGONG的问题:
你可以查阅员工手册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如制度有提到上班迟到一次,就立即解雇.那你无话可说.
如果根本没有注明,或者与制度不相符合,你可以现在就提出仲裁,不需要客气的.
至于你所说的,新法下是否在试用期内双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回答如下:
1.员工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工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就针对你的CASE公司必须举证你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细节到某一款某一条,方可立刻解除合同.

所以希望你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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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提前通知.
(这一点请版主不要误导青青草)
但是其他的正如版主所说,事实用工已经存在,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引用斑主的话如下:
发表于 2008-1-23 08:47  只看该作者
1、没签定合同试用期仅能已一个月算,否则需要企业举证与你签了三年的合同。
2、试用期也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说明,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这需要企业进行举证来证明员工不胜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企业单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劳动着。
4、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不满半年的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5、有关保险及公积金企业的说法及做法是错误的,法律规定这些应在员工入职的当月就缴纳,否则要支付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可以据此找企业协商,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按照法律给补偿,并支付两个月的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还有补缴保险和公积金。如果企业拒绝支付你可以去仲裁申请仲裁,放心你肯定赢。保险和公积金可以去社保机构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去投诉,这家企业将会被列位黑名单,而且该机构会帮你找企业补缴的。还有一步你也可以去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去劳动监察科举报。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太多事情没有道理,人生百味品尝之后,更能感悟人生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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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樓上的說法,現在每家公司想解雇員工,千方百計找借口,直到達到目的為止。
不愿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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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5楼的意见,你完全可以那样去做,肯定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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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在许多地方是没有这样规范的,政府还是会为企业着想,你们说这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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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5楼的意见,他陈述的比较清楚了,希望楼主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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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于2008年1月29日向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有什么结果/进展我会及时告知大家。谢谢大家对我的问题的关注!我也很想听听更多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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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下,你一定能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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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过想想如果我是你们公司的HR还能支持你吗。所以不能在这种公司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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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的帖子

我认为这个不行.
新法规定工作满12个月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换句话说,即使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依据来举证,也需要工作满12个月,才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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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深表同情!!!!
还是修好内功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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