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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公司真的在试用期到期时解雇了我!

本主题由 longrun 于 2008-10-9 10:01 移动

更正一下

错了不是楼上
是四楼的嘿嘿
承诺象“X你妈”一样,经常说但却很难做到   
关键是没有合同,缺乏关键性的书面证据。........没有办法
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法律要讲证据,不是讲人情
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回复 1# 的帖子

为什么会这样呢?有详细的考核资料吗?先前签订的书面资料都是怎样的呢?这个需要研究哦!
斑竹说得最清楚了
参考一下就可以了
放心,你只要按照说的把握好证据,肯定赢
期待楼主仲裁的结果。
按法律明细规定是和楼上的分析差不多,问题是在举证和申诉时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

期待

但愿在这个案子中不会有枉法的公职人员。
QQ80431609

严重关注

我现在所在的公司也是这样,到了公司快一个月,还没有签定合同.所以,很想知道事情结果.持续关注中^
  按照劳动法律应给予补偿,并支付两个月的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并补缴保险费用。如果企业拒绝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科举报。保险费用可以去社保管理机构投诉,社保机构会让企业为你补缴的。
  你的情况在劳动法上是完全受保护的弱势群体,企业必须赔偿。

期待

一口气看下来,看到上面朋友的专业建议,让我学到不少知识.同时我也非常期待听到楼主的好消息!为正义而战,你现已为公司员工取得保险,造福了广大群众啊!我支持你!!!
晕倒,弄得这么麻烦,我们这里也出现过员工工资的纠纷,直接劳动局下属纠察就来人核实,然后督促公司按规定执行了,还没有到法院就已经解决了~.
不知道楼主当地情况,没有劳动纠察机关么?中间帖子太多,没仔细看,不知道你有没有介绍你求权所报机关的流程.
同时考虑自己是不是表现的不够好
我也想说几句!

1. 试用期三个月,2007年10月22日入职,试用期满是2008年1月21日。到1月22日应该是算试用期过了,楼主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2. 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您就一口咬定说先前约定是没有试用期的,反正是企业取证。
3. 对于没有提前30日通知,企业也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最后一点,一定要记得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
偶尔说两句。

请问有结果没有

仲裁结果下来没有?楼主是在珠三角区吧?这边大多执政官员领纳税人的钱,却殉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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