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公司真的在试用期到期时解雇了我!
我是2007年10月22日进入公司开始上班的,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其实,真签合同,他们也不会签3年以上)。但是至今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买社保,说是试用期过了才买。今天,也就是2008年1月22日下午四点,老板跟我面谈,叫我明天不要来上班了。
公司只给我算到今天的工资。不肯补偿。我认为我的试用期就算是3个月,也应该在1月21日就到期了,所以今天,应该是过了试用期了。(大家说对吗)因此,我认为他们应该支付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还有,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我,还要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吗?
还有社保等方面我该怎样争取?不签合同试用期不存在怎么理解?我能否争取部分双倍工资?
这间公司就是这样,经常采用这种做法。
请大家帮帮我,我怎样才能找回应得的权益。我该找什么机关申诉?
真的很心寒呀!他们昨天就登了招聘信息,今天下午才找我谈。他们就想把握住这一天。那么:
这试用期3个月到底合法不合法?今天(1月22日)到底该不该计入试用期?请大家指点我,帮帮我!大家都要过年了,我却还在为这冤屈的解雇而苦恼!